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5-20
阅读量:70
导读: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听证是被征收人参与补偿方案制定、表达群体诉求的核心程序性权利,也是保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平性的重要制度设计。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主管部门在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应当在报批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申请期限为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当推出多批次、多个项目的征地时,被征收人面临一个重要的程序性问题:不同征地项目是否独立适用听证程序?被征收人能否针对每一个征收项目分别提出听证申请?

1、征地听证的法定适用条件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明确了两类应当书面告知听证权利的情形:其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其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方案。对于多批次征地而言,只要涉及拟定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就属于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范围。
被征收人申请听证的法定期限,以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准。被征收人如果错过了这一期限,将丧失就该方案申请听证的程序权利。因此,被征收人收到每一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都应当第一时间关注公告中的听证告知条款,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听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并说明异议内容和申请听证的理由,否则可能因申请形式不合规而被视为无效。
2、多批次项目独立申请听证的法律逻辑
多批次征地项目的核心特征在于:每一批次的征地都有独立的征地批准文件和独立的补偿安置方案,而非将所有批次打包成一个方案。
从法律逻辑上分析,被征收人针对不同项目分别申请听证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其一,每一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都是独立的行政行为,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分别适用不同的区片综合地价和地类调整系数,独立接受被征收人的异议和监督。其二,听证权利针对的是具体的“拟定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行为,而非针对某一时期或某一区域的征收活动整体。不同项目之间的补偿标准可能存在差异,被征收人的利益也因此可能因项目而异。将其合并听证,将削弱被征收人针对个别项目单独表达异议的程序便利。其三,从实践中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文本来看,每一份公告均单独载明了听证权利告知,这一格式本身表明行政机关认可被征收人就各批次方案分别行使听证权利的合理性。
被征收人群体应当特别注意:如果多个项目涉及同一被征收人的同一宗土地,则应当就各项目分别申请听证;如果不同项目的征地范围互不重叠、被征收主体不同,则各被征收人分别就自身所涉的项目申请听证。不能因为多个项目同期推进而放弃对其中部分项目的听证权利。
3、被征收人申请听证的实操要点
被征收人应当在收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所涉征地项目的名称和编号;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具体异议及理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听证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但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集体土地的听证申请,通常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提出,同时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个人名义参与听证。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5个工作日这一时限较短,被征收人收到公告后务必立即行动,切勿因拖延而失去听证机会。公告期届满后,虽然被征收人仍可以通过其他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但听证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程序救济节点——在听证会上直接表达诉求,行政机关可以当面对话并在方案制定阶段及时吸纳合理意见,避免后续复议和诉讼的高昂时间和金钱成本。
4、放弃听证的法律后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均明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这一表述的法律后果是:被征收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在后续程序中可以据此认定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无异议,被征收人再以补偿标准不合理为由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将面临程序上的不利地位。放弃听证并不完全剥夺被征收人的异议权和救济权,但被征收人需要花费更高的维权成本,经历更长的维权周期,才能走完后续的协调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复杂程序。因此,对多批次征地中的被征收人而言,针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法定期限内积极申请听证,是维护补偿权益的最优路径。
结语:多批次征地中,每一份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都是一次独立的“听证告知”,每一份告知都触发5个工作日的听证申请窗口。针对不同项目,被征收人完全有权分别申请听证——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程序性权利,而非行政机关的恩赐。被征收人不应将多个项目混为一谈,更不应因项目数量多而放弃听证权利。公告在手、期限在眼、申请在即——收到公告的第一时间就要启动申请程序,牢牢抓住法定的5个工作日窗口,把对补偿标准的异议通过听证程序递交到行政机关的面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