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5-15
阅读量:122
导读: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的发布,如同一道法律的分水岭。在此之前,被征收人在自己承包地或宅基地上进行建设,属于合法行使财产权利;在此之后,任何新建、扩建、改建行为,都可能面临“不予补偿”的法律后果。这一制度安排,旨在遏制“抢建套利”行为,防止补偿费用的不合理膨胀,同时也对集体土地管理秩序形成刚性约束。
然而,实践远比制度设计复杂:有的被征收人并非出于恶意,而是因住房确实紧张、原有房屋已成危房,在征收启动后才被迫翻建;有的附着物如大棚、养殖设施,属于季节性生产需要,征收启动时恰逢更新周期;甚至有的征收项目从预公告到正式实施长达一年以上,被征收人正常生产活动受到不当抑制。
在土地征收启动后,被征收人难免产生疑问:抢建的房屋或附着物,是否一律不予补偿?有没有例外情形?如果征收部门以“抢建”为由一刀切地拒绝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如何应对?

1、法律规则:征收启动后新增建设原则上不补偿
《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自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者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实施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也指出,在征地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这一规则的立法目的在于:明确划定时间界限,避免因征收预期引发投机性建设,从而维护补偿资金的使用公平,减轻国家与用地单位的不合理负担。从这一角度看,被征收人在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后,若新搭建彩钢棚、新建砖混房屋、新种果树苗等,原则上面临着不予补偿的法律风险。
2、例外情形之一:正常生产生活必需的轻微改善
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征收启动后的建设行为都被不加区分地认定为“抢建”。最高人民法院及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认为:认定抢建行为,应当综合考虑建设行为是否属于正常的生产生活必要改善、是否具有明显的套取补偿目的、是否与征收公告发布的时点存在紧密的因果关系。例如,农户原有厕所垮塌后重建简易厕所、因养殖需要更换破损大棚薄膜、因漏雨对屋顶进行局部修补等,这些行为虽发生在征收启动后,但属于维持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合理行为,通常不被认定为恶意抢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或按照残值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如果属于此类情形,应当主动向征收部门或评估机构说明建设的必要性,提供建设前的照片、邻居证言、原有设施损坏证明等证据,争取将其与明显的抢建行为区分对待。
3、例外情形之二:征收启动前已经开工但未完工的建设
另一类常见争议涉及“跨时点”建设行为:被征收人在征收预公告发布之前就已经购买了建材、破土动工或者签订了施工合同,但因施工周期原因,主体结构或附属设施在征收启动后才完工。这种情况下,不宜机械地以“完工时间在征收启动之后”为由全部不予补偿。因为建设行为的决策和实施起点发生在征收公告之前,被征收人并无利用征收信息套取补偿的故意。
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区分建设进度,对征收启动前已经完成的部分,按照正常标准予以补偿;对征收启动后新增投入的部分,则参照成本法给予材料损失补偿,但不应完全否定。
被征收人如果符合这一情形,应当收集施工合同、建材购买票据、施工进度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明征收启动时已有实质性投入,从而主张部分补偿。
4、对“不予补偿”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如果征收部门或乡镇政府以“抢建”为由,对被征收人的房屋或附着物作出不予补偿的决定,被征收人并非没有救济渠道:
首先,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间,被征收人可以就方案中关于“抢建不补”的具体认定标准提出意见,要求听证。
其次,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收到补偿决定后,如果认为不予补偿的决定缺乏事实依据或违反比例原则,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征收预公告是否依法发布并有效送达当事人;征收部门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建设行为确系公告发布后新开始实施且明显超出合理需要;不予补偿的决定是否遵循了正当程序。如果征收部门无法举证或者认定标准过于严苛,法院可以撤销不予补偿的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此外,对于确属抢建但建材仍有残值的情形,部分地方政策允许按照建筑材料的回收残值给予适当补助,这既体现了对违法投机行为的否定,也兼顾了减少社会矛盾的现实需要。
结语:“抢建不予补偿”这一规则,本质上是在补偿公平与社会秩序之间作出的理性选择。但它不应成为征收部门简化工作、一律拒赔的“万能挡箭牌”。土地征收,能否在贯彻“预公告后停建”原则的同时,对具体建设行为的动机、时间节点、必要性作出精细化审查,是对基层依法行政能力的真实检验。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面对“抢建”质疑时,不应默认“只能认栽”,而是要主动举证、积极沟通、依法抗辩。一方面,要尊重法律的权威性,不在征收启动后进行大规模投机建设;另一方面,对于确有合理需求的建设,要保留好证据,通过听证、复议、诉讼等渠道争取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