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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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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群体拆迁中,商铺与住宅多重烂尾如何解决?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4-30 阅读量:139

导读: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商铺与住宅安置的多重烂尾问题是被征收群体面临的最为严峻的困境。十余年的改造进程,因前期规划调整、开发商退出等因素,导致安置房建设陷入全面停滞,商铺产权置换承诺同样无法兑现。当住宅与商铺的双重安置义务均处于悬置状态时,被征收人不仅失去了原有的居住条件,也丧失了赖以维持生计的经营性收入。从法律层面看,长期不履行安置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政府作为征收补偿义务的最终责任主体,负有兜底解决安置房建设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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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重烂尾的形成原因与法律定性


整村改造项目前期因规划调整、开发商退出等问题,安置房建设陷入停滞,这一停滞状态持续至好几年。后经多方推动,2024年重启该项目,目前已在正常推进中。十余年的停滞期间,不仅住宅安置房建设停工,商铺置换承诺同样无法兑现。被征收人的回迁安置实现进度明显滞后于征收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已构成事实上的履约迟延甚至根本违约。


在安置房烂尾情形中,政府不能以开发商资金链断裂、规划调整等原因为由推卸安置义务。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部门作为协议方需承担安置房建设义务。若因开发商资金断裂导致停工,政府仍为第一责任主体,需先行赔付再追偿开发商。商铺产权置换承诺同样具有行政协议的法律约束力,政府面临复合同一的违约责任,不能将商铺置换安置的违约与住宅安置的违约完全割裂。


2、政府兜底义务的法定依据与履职要求


面对安置房烂尾,政府的兜底义务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府负有督促协议履行的监督责任。作为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方和监督方,政府应当监督安置房建设的正常推进。面对开发企业无法继续建设的情形,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安置房建设能够重新推进。


第二,政府负有采取补救措施的法定职责。当安置房建设陷入停滞时,政府应当通过调整规划条件引入新的开发主体、通过财政资金直接投入建设安置房、将未建安置房转换为货币安置或房票安置等多种方式解决安置问题。2025年出台的安置房建设攻坚方案,即是以购代建、强化政府兜底的典型措施。


第三,在商铺置换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政府应当主动变更补偿方式。将产权调换变更为货币补偿,并按照当前市场价格重新评估补偿金额。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也应当据此同步调整计算期限和计算标准。


3、被征收人的多元救济路径


面对商铺与住宅的多重烂尾,被征收人应当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第一,要求政府限期提出安置房建设和商铺置换的解决方案。被征收人可以联合其他被征收人,以书面形式要求政府在合理期限内明确安置房建设的复工时间表、资金安排、替代安置方案等。


第二,对不履行安置义务的行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核查项目规划调整和资金到位情况。对于客观可整地块安置房长期未交付的情形,可以起诉要求行政机关继续履行安置义务。


第三,对于无法恢复建设的安置房,要求将产权调换变更为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按照当前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重新评估补偿金额,并可一并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同步核算。


结语:群体拆迁中,商铺与住宅安置的多重烂尾问题,是征收补偿领域中最为复杂的违约形态之一。十余年的项目停滞,已使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趋于完备。政府作为征收补偿义务的最终责任主体,负有兜底解决安置房建设和商铺置换的双重法定义务。被征收人面对安置烂尾,不应被动等待,而应当通过联合维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元路径积极主张权利。


标签: 商铺拆迁 河南 洛阳 群体拆迁 商铺 住宅 烂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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