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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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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风电项目征收,沿海滩涂的生态价值损失能否主张补偿?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4-09 阅读量:116

导读:沿海滩涂不仅具有经济价值,更承载着重要的生态功能,包括生物多样性维护、海岸防护、碳汇等。在海上风电项目等公共利益征收中,滩涂的生态价值损失能否单独主张补偿,是当前海洋环境保护与征收补偿制度交叉领域的重要命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海域使用金是海域使用者因使用海域而缴纳的费用,其征收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然而,海域使用金与滩涂生态价值补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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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域使用金与生态价值补偿的法律区分


根据《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凡使用我省某一固定海域从事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批准的海域使用权面积、用海类型和方式、使用年限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金是对海域使用权人使用海域资源的经济对价,其性质类似于资源使用费,而非对生态价值损失的补偿。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将海域按不同用海类型和方式分类征收,海上风电项目属于工业用海范畴,其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与养殖用海存在差异。然而,海域使用金的缴纳并不等同于对滩涂生态价值的全面补偿。生态价值损失是征收行为对自然环境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害,其补偿主体应为国家或社会,而非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的个人。


2、滩涂生态价值损失补偿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海域使用权的行使不得损害海域生态环境。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然而,现行法律对滩涂生态价值损失的补偿主体和补偿标准缺乏明确规定。


在海上风电项目征收中,滩涂生态价值损失通常不单独列项补偿,而是通过海域使用金、生态修复费用等渠道间接体现。被征收人作为海域使用权人或滩涂承包经营权人,其直接损失主要体现为海域使用权价值的丧失、养殖物的损失、养殖设施的损失等,而非生态价值的损失。生态价值损失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应由政府通过生态修复、环保投入等方式承担,不宜作为对个人的补偿项目。


3、生态价值补偿的间接实现路径


虽然滩涂生态价值损失难以单独主张,但被征收人可以通过以下路径间接获得生态价值的合理补偿:


海域使用权价值的充分评估:在评估海域使用权价值时,应当充分考虑滩涂的生态区位优势对其经济价值的影响,通过市场比较法或收益法充分体现滩涂的综合价值。


转产转业扶持费的争取:在用海政策处理补偿实施方案中,经济补偿项目包括转产转业扶持费。这部分费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因滩涂征收导致的生计损失,间接体现生态价值。


生态修复费用的专项列支:海上风电项目作为用海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其中部分资金应用于海域生态修复。被征收人可要求征收方明确生态修复方案,确保滩涂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


结语:海上风电项目土地征收中,沿海滩涂的生态价值损失难以单独作为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项目主张。生态价值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其补偿主体应为国家和社会,而非直接支付给个人。被征收人应当将维权重点聚焦于海域使用权价值、养殖物损失、养殖设施损失等直接损失的足额补偿,并通过转产转业扶持、生态修复等方式间接获得权益保障。


标签: 征地拆迁 湛江市 风电项目 征收 沿海滩涂 生态价值损失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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