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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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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湿地违建整治,被征收人身份如何界定?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3-26 阅读量:139

导读:在湿地生态修复与违建整治项目中,被征收人身份的界定直接关系到补偿资格的认定与补偿标准的选择。当一栋建筑在建设时未取得规划许可,但已长期存在且实际用于生产生活,其权利人能否被认定为“被征收人”?当建筑系历史遗留问题,建设时间早于湿地保护政策,其权益如何保障?

 

1“被征收人”的法律定义与认定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在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则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以及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在湿地违建整治中,被征收人身份的界定需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权属优先原则。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明文件的权利人,是法定的被征收人。对于已取得权证但房屋被认定为“违建”的情形,需区分违建认定与权证效力的关系。如权证系依法颁发且未被撤销,则权证持有人具有被征收人资格。

 

历史成因区分原则。对于建于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前,且长期未被查处、实际用于生产生活的建筑,在整治中可参照合法建筑处理,其权利人可被认定为被征收人。

 

实际使用人权益保障原则。对于虽无权属证明但长期实际使用、投入建设的权利人,在违建整治中应给予合理补偿。这一原则体现了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当建筑系基于政府支持或村集体同意建设,且长期未被查处时,实际使用人基于对政府的信赖而产生的合理期待,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特殊情形的被征收人身份界定

 

房屋买卖未过户的情形。在湿地整治范围内,存在大量房屋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对于同村村民之间的房屋买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买卖合同通常有效,买方作为实际权利人和实际使用人,可主张被征收人资格。对于非本村村民或城镇户口购买农村房屋的情形,买卖合同虽可能无效,但买方在拆迁时仍有权主张“拆迁利益的大部分”,包括房屋价值补偿、装修补偿、搬迁补助等。

 

家庭成员分家析产的情形。对于家庭内部已进行分家析产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应根据家庭协议、分家记录、实际居住情况等综合认定被征收人资格。通常而言,实际居住且对房屋有管理、维护投入的家庭成员,应被认定为被征收人。

 

历史遗留违建的情形。对于在湿地保护政策实施前已存在的建筑,且长期未被查处的,其权利人可主张被征收人资格。认定依据包括:建设年代证据(如航拍图、历史照片)、政府支持文件(如村委会证明、乡镇政府批准)、实际使用记录(如水电气缴费凭证)等。

 

3被征收人身份界定的程序保障

 

在湿地违建整治中,被征收人身份的界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调查确认程序。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建筑物的权属、建设年代、实际用途、家庭人口等信息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由权利人签字确认。

 

公示与异议程序。调查确认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权利人对被征收人身份认定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要求复核。

 

权利救济途径。被征收人对身份认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将对身份认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

 

结语湿地违建整治中,被征收人身份的界定,不是简单的是非判断,而是在法律框架下的综合权衡。从合法权属优先到历史成因区分,从实际使用人权益保障到特殊情形的个案处理,一套完整的认定规则确保了被征收人身份界定的公平合理。

 

对于被搬迁人而言,面对“违建”的认定,不应消极接受,而应依法主张权利,用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自己的权利基础;对于执法部门而言,面对整治的刚性要求,不能忽视程序正义,而应在法治框架下寻求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的平衡。


标签: 征地拆迁 江苏 苏州 湿地违建整治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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