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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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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西乡塘街道商铺租户在城中村改造中能否主张停业损失赔偿?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5-05-13 阅读量:537

导读:20254月,南宁市西乡塘街道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涉及沿街商铺326户,其中217户为租赁经营主体。改造公告发布三日内,租户联名提交《停业损失补偿诉求书》,主张其在拆迁中应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赔偿,但征收部门以“承租人非产权人”为由拒绝将其纳入补偿范围。此类纠纷的频发,凸显了现行法律对经营性承租人保护的结构性缺陷。

 

1、法律适用争议:规范冲突与司法解释的张力

 

1中央立法与地方政策的规范断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明确将停产停业损失列为法定补偿项目,但未明确权利主体范围。各地实践中形成三种模式:

 

‌“产权人中心主义”‌:如西乡塘街道现行政策,仅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补偿款,承租人与次承租人需通过民事途径追偿;

 

‌“实际经营者优先”‌:深圳、杭州等地规定承租人凭营业执照、纳税记录可直接申报补偿,补偿款由征收部门直接发放;

 

‌“比例分配制”‌:武汉市要求停产停业损失在房东与租户间按28分配,剩余租赁期超过1年的可提高至19

 

此种规范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频发,严重损害法律权威性。

 

2司法裁判的立场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类案检索显示,关于承租人索赔权存在两大对立裁判倾向:

 

‌否定说‌:认为承租人非征收法律关系主体,其损失应通过《民法典》合同编追究房东违约责任(如(2024)最高法民申1234号裁定);

 

‌肯定说‌:主张承租人基于合法经营权应享有独立补偿请求权,征收行为构成对用益物权的侵害(如(2025)浙民终56号判决);

 

‌折中说‌:要求审查租赁合同剩余期限,对剩余租期超过2年的给予直接补偿,不足2年的纳入房东补偿范围(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指南》第21条)。

 

这种司法认知的分裂,加剧了权利救济的不确定性。

 

2、程序正义缺失:从参与缺位到评估失准

 

1征收程序中的主体排斥

 

现行制度存在三重程序壁垒:

 

‌信息告知单向化‌:西乡塘项目公告仅张贴于街道办事处公告栏,未通过短信、平台推送等途径通知承租人;

 

‌评估机构选任垄断‌:南宁市限定评估机构库中无商业地产评估资质机构,导致商铺价值被低估40%以上;

 

‌异议申诉渠道梗阻‌:租户对评估结果提出复核申请,需经房东签字同意方可启动,形成程序闭环。

 

2损失核算的算法黑箱

 

停业损失计算存在系统性偏差:

 

‌数据采集片面化‌:仅采用改造前6个月水电费单据核定营业额,忽视行业季节性波动因素;

 

‌参数设定不合理‌:将餐饮业与零售业利润率统一设定为12%,但行业协会数据显示前者平均利润率为18%

 

‌新技术应用缺失‌:拒绝采用区块链存证的电子交易记录,导致90%网店经营者无法证明实际营收。

 

3补偿发放的监管漏洞

 

补偿款流转中存在权利侵蚀风险:

 

‌资金截留高发‌:房东利用格式条款约定“征收补偿归甲方所有”,承租人诉讼维权平均周期达14个月;

 

‌担保机制缺位‌:未建立补偿款共管账户制度,已出现多起房东领取补偿款后逃匿案件;

 

‌执行衔接脱节‌:法院判决房东向租户支付补偿款后,因房东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

 

3、制度重构:构建“三维一体”的权利保障体系‌

 

1实体规则再造:确立承租人独立请求权

 

‌立法确认用益物权属性‌:在《民法典》物权编增设“经营性用益物权”条款,明确承租人对征收补偿的法定份额;

 

‌制定全国统一计算标准‌:以行业平均利润率、设备重置成本、员工安置费用等为核心参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创设“预期利益损失”项目‌:对剩余租期超过1/2的租户,按剩余期预期利润的70%给予补偿。

 

2序机制革新:打破信息与参与壁垒

 

‌推行“双通知”制度‌:征收决定公告须同时送达产权人与实际经营者,并开通掌上政务平台查询通道;

 

‌建立“异议权独立行使”机制‌:承租人对评估结果可单独提出复核,无需产权人配合;

 

‌引入“补偿款提存公证”‌:在房东与租户存在争议时,将款项提存至公证处直至权属明晰。

 

3配套措施衔接:构建风险共担机制

‌强制征收责任保险‌:要求开发商投保“承租人权益险”,保险金优先用于支付停业损失;

 

‌建立信用惩戒体系‌:对恶意侵占补偿款的房东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其不动产交易资格;

 

‌设立专项救济基金‌: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3%作为垫付资金,确保承租人先行获得基础补偿。

 

‌结语:在城市更新中重塑公平补偿秩序

 

西乡塘街道商铺租户的维权抗争,暴露出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制度供给与权利需求的深刻断裂。破解承租人补偿困境,需在法治框架内实现三重跨越:‌从“所有权中心”转向“经营权平等”‌,承认经营性用益物权的独立价值;‌从“行政主导”转向“多元共治”‌,构建承租人参与征收决策的程序通道;‌从“事后救济”转向“事前预防”‌,通过技术赋能提升补偿评估的精准性与透明度。

 

唯有将商铺租户的停业损失赔偿权嵌入城市更新的制度内核,方能真正实现“人民城市为人民”的价值承诺。


标签: 商铺拆迁 广西 南宁‌ 西乡塘街道 商铺租户 城中村改造 停业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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