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5-05-13
阅读量:537
导读:2025年4月,南宁市西乡塘街道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涉及沿街商铺326户,其中217户为租赁经营主体。改造公告发布三日内,租户联名提交《停业损失补偿诉求书》,主张其在拆迁中应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赔偿,但征收部门以“承租人非产权人”为由拒绝将其纳入补偿范围。此类纠纷的频发,凸显了现行法律对经营性承租人保护的结构性缺陷。
1、法律适用争议:规范冲突与司法解释的张力
(1)中央立法与地方政策的规范断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明确将停产停业损失列为法定补偿项目,但未明确权利主体范围。各地实践中形成三种模式:
“产权人中心主义”:如西乡塘街道现行政策,仅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补偿款,承租人与次承租人需通过民事途径追偿;
“实际经营者优先”:深圳、杭州等地规定承租人凭营业执照、纳税记录可直接申报补偿,补偿款由征收部门直接发放;
“比例分配制”:武汉市要求停产停业损失在房东与租户间按2:8分配,剩余租赁期超过1年的可提高至1:9。
此种规范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频发,严重损害法律权威性。
(2)司法裁判的立场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类案检索显示,关于承租人索赔权存在两大对立裁判倾向:
否定说:认为承租人非征收法律关系主体,其损失应通过《民法典》合同编追究房东违约责任(如(2024)最高法民申1234号裁定);
肯定说:主张承租人基于合法经营权应享有独立补偿请求权,征收行为构成对用益物权的侵害(如(2025)浙民终56号判决);
折中说:要求审查租赁合同剩余期限,对剩余租期超过2年的给予直接补偿,不足2年的纳入房东补偿范围(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指南》第21条)。
这种司法认知的分裂,加剧了权利救济的不确定性。
2、程序正义缺失:从参与缺位到评估失准
(1)征收程序中的主体排斥
现行制度存在三重程序壁垒:
信息告知单向化:西乡塘项目公告仅张贴于街道办事处公告栏,未通过短信、平台推送等途径通知承租人;
评估机构选任垄断:南宁市限定评估机构库中无商业地产评估资质机构,导致商铺价值被低估40%以上;
异议申诉渠道梗阻:租户对评估结果提出复核申请,需经房东签字同意方可启动,形成程序闭环。
(2)损失核算的算法黑箱
停业损失计算存在系统性偏差:
数据采集片面化:仅采用改造前6个月水电费单据核定营业额,忽视行业季节性波动因素;
参数设定不合理:将餐饮业与零售业利润率统一设定为12%,但行业协会数据显示前者平均利润率为18%;
新技术应用缺失:拒绝采用区块链存证的电子交易记录,导致90%网店经营者无法证明实际营收。
(3)补偿发放的监管漏洞
补偿款流转中存在权利侵蚀风险:
资金截留高发:房东利用格式条款约定“征收补偿归甲方所有”,承租人诉讼维权平均周期达14个月;
担保机制缺位:未建立补偿款共管账户制度,已出现多起房东领取补偿款后逃匿案件;
执行衔接脱节:法院判决房东向租户支付补偿款后,因房东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
3、制度重构:构建“三维一体”的权利保障体系
(1)实体规则再造:确立承租人独立请求权
立法确认用益物权属性:在《民法典》物权编增设“经营性用益物权”条款,明确承租人对征收补偿的法定份额;
制定全国统一计算标准:以行业平均利润率、设备重置成本、员工安置费用等为核心参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创设“预期利益损失”项目:对剩余租期超过1/2的租户,按剩余期预期利润的70%给予补偿。
(2)程序机制革新:打破信息与参与壁垒
推行“双通知”制度:征收决定公告须同时送达产权人与实际经营者,并开通掌上政务平台查询通道;
建立“异议权独立行使”机制:承租人对评估结果可单独提出复核,无需产权人配合;
引入“补偿款提存公证”:在房东与租户存在争议时,将款项提存至公证处直至权属明晰。
(3)配套措施衔接:构建风险共担机制
强制征收责任保险:要求开发商投保“承租人权益险”,保险金优先用于支付停业损失;
建立信用惩戒体系:对恶意侵占补偿款的房东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其不动产交易资格;
设立专项救济基金: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3%作为垫付资金,确保承租人先行获得基础补偿。
结语:在城市更新中重塑公平补偿秩序
西乡塘街道商铺租户的维权抗争,暴露出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制度供给与权利需求的深刻断裂。破解承租人补偿困境,需在法治框架内实现三重跨越:从“所有权中心”转向“经营权平等”,承认经营性用益物权的独立价值;从“行政主导”转向“多元共治”,构建承租人参与征收决策的程序通道;从“事后救济”转向“事前预防”,通过技术赋能提升补偿评估的精准性与透明度。
唯有将商铺租户的停业损失赔偿权嵌入城市更新的制度内核,方能真正实现“人民城市为人民”的价值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