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5-05-07
阅读量:415
导读:本案中,当地行政部门之间职权不清晰,本该留给老张的各项权利都没有得到保障,即使是妨碍泄洪,是违建,但实施主体超越职权,实施过程严重违反程序,都成了其败诉的致命因素,这次拆迁律师帮当事人拿到的胜诉判决也表明了一点,不按规矩办事,哪怕你是多大的“官”,也得乖乖认错!
长江防洪防汛事关重大,倘若河道外滩存在坑塘养殖侵占河道、阻碍行洪可能会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今天这一则由拆迁律师办理的一起纠纷案件便是因此而生,十年经营下来一直风平浪静,直到一张卫片图斑层层转交下来,给老张的鱼塘定了死罪,可即便这违法的鱼塘建在河道周边,存在妨碍泄洪的风险,想要清除也不能草率,谁有权强拆,强拆之前又该经过几道“工序”,咱们还得说道说道……
案件起因:妨碍泄洪,乡政府不管不顾草率强拆留下一地鸡毛!
卫片遥感图斑将老张在长江河道外滩经营的一片鱼塘认定成了妨碍泄洪的障碍物,本来成立于2012年,证照齐全,老张用作农家乐垂钓休闲活动,这么多年一直相安无事,直到2022年,水利部卫片遥感发现老张经营的鱼塘疑似存在侵占河道、阻碍行洪问题,问题层层转交下来,整改通知落到了乡镇头上,一句“请你单位立即整改”,老张经营十年的鱼塘毁于一旦。
2022年3月7日,县河长制办公室向乡政府交办,要求其4月10日将整改情况汇报,乡政府接到交办单后马不停蹄找来了评估机构对涉案鱼塘进行评估,眼瞅着就要到了该汇报的时间,评估报告却迟迟未出,等不及了,“拆!”,于是。老张的鱼塘经营就在乡政府的“情急之下”草率的结束了……留下一地鸡毛,拆迁律师出场跟乡政府算算账!
第一问:谁有资格对妨碍泄洪的建筑实施强拆?
法院引用了《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到这一条例仅授权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未明确是否可以实施强制执行(即强拆),对于谁能实施强拆这个问题仍迷雾重重……
那我们只能追本溯源,看看《行政强制法》中怎么说……
《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只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才可以授权哪个机关有强制执行权,没有授权的,只能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获得强拆的权力,本案涉及防洪防汛,应看《水法》和《防洪法》怎么规定的:
《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防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真相大白了,《水法》以及《防洪法》授权了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水利局或者水务局——才有权实施对碍洪建筑的强行清除和紧急处置权,乡镇政府无权实施强拆!
这是本案制胜关键点之一!
第二问:实施强拆前行政机关应当履行什么样的程序义务?
这个问题就非常简单了,参考《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至三十八条可知,分为公告-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强制执行四个步骤。
行政机关认为你的鱼塘是违建想来拆你的鱼塘,必须先广而告之,让你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并允许你“喊冤伸冤”,还得告诉你找谁“喊冤”,让你将自己的“冤情”完完整整表达出来后,再视情况决定要不要撤销处罚,如果此时“官老爷”还是认为你的意见没有道理,才能真正走到实施强拆这一步。
俗话说“心急吃不了热豆腐”,本案中,乡镇政府显然没把上述规定当回事,镇政府:“什么催告、公告、陈述申辩,通通靠边儿”,主打一个“雷厉风行”,前脚找了家评估机构大概评了一下鱼塘价值几何,没等到评估报告出来就迫不及待的把老张的鱼塘拆干净了……
拆的时候有多利索,拿到败诉判决的时候就有多哆嗦……
至此,本案当事人在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大获全胜!
拆迁律师提示:
本案中,当地行政部门之间职权不清晰,本该留给老张的各项权利都没有得到保障,即使是妨碍泄洪,是违建,但实施主体超越职权,实施过程严重违反程序,都成了其败诉的致命因素,这次拆迁律师帮当事人拿到的胜诉判决也表明了一点,不按规矩办事,哪怕你是多大的“官”,也得乖乖认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