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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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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房协议被判无效,行政称已履行义务,安置补偿利益如何实现?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5-05-07 阅读量:422

导读:产权置换作为补偿方式能够有效解决被征收人的住房问题,‌被征收人不必担心无法用补偿款买到合适大小的房子。‌产权调换后通常还会有差价金,‌对被征收人而言是一笔发展资金,‌‌然而,在‌产权调换也存在一些缺点,后续产生纠纷的可能性比较大。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选择产权置换再正常不过了。但由于安置房在地理位置、面积大小等均存在差异,当地政府和当事人之间往往会签订《挑房协议》来确定挑房顺序。如果当地政府在交房时履行不能,且《挑房协议》又被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拆迁律师就承办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行政相对人和村委会签订《挑房协议》,缴纳拆迁房预交款后,当地村委会无法履行交房义务。为维权,当事人将之诉至法院,法院判定该协议无效,自此,当地征地机关和当事人之间不再有合法有效的安置补偿协议。在这种情形下,拆迁律师又该如何帮助委托人维权?

 

案情回顾:

 

张某系河南省某村村民,在当地合法拥有一套房屋,因当地城中村改造工作,张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14616日,当地镇政府做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其中安置房分配原则中的第一项规定:按照拆迁完成验收认证时间先后顺序挑房,同时拆迁的,以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决定挑房顺序。按照该办法,张某与村委签订了《挑房协议》,按照应当安置的面积挑选了自己的安置房,同时交纳了10万元的拆迁安置房预交款。之后安置房达到交付条件,但当地村委会并没有按照协议的内容交房。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张某向当地市政府邮寄了《全面履行安置补偿申请书》,请求对自己一家人的征收行为全面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当地市政府交付镇政府进行办理,镇政府回复称“已依法向张某履行安置职责。”但这与张某所了解到的事实不符。此前,张某曾就《挑房协议》诉至法院,法院确认该《挑房协议》无效。也正因为如此,实际上当地征地机关和张某之间并没有合法有效的安置补偿协议。

 

为讨个说法,张某又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当地镇政府作出的回复。市政府驳回了张某的请求,决定维持镇政府作出的回复。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张某找到拆迁律师希望能帮自己讨个公道。

 

维权过程

 

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后,拆迁律师认为,从案情来看,委托人与有关部门之间不再存在合法有效的补偿安置协议,而委托人现今也未收到任何补偿决定。在委托人的房屋和土地早已腾出并且被拆的基本事实下,委托人对应的补偿安置利益至今仍未得到对价实现。为帮助张某维权,拆迁律师帮助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回复;撤销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庭上,镇政府辩称,原告之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镇政府针对原告的补偿申请书于对原告进行了回复,回复的主要内容是告知原告可以在安置小区进行优先选房,并且在该回复中也明确告知了原告。因此原告申请撤销该回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市政府辩称一、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市政府依法审理,程序正当。综上,市政府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 请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市政府依法受理复议申请,按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个行政复议程序是正当,最后作出决定是维持北山口镇政府做的回复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在本案中,市人民政府是案涉拆迁补偿安置责任主体,张某向市政府申请全面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但镇政府却以自己的名义对原告的安置补偿申请作出回复,明显超过其职责权限。

 

此外,该回复称已经履行了对张某的补偿安置职责,但被告仅是提供了可供选择的三个小区的剩余安置房源,具体安置房屋位置、安置面积不明确、不具体且原被告双方之间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庭审中,被告又称回复中涉及的三个社区已没有安置房源,该回复现在也不具有可操作性、现实履行的不可能性、也未能实质性的解决原告的安置问题。鉴于此,被告镇政府超越权限作出的回复明显不当,应予以撤销,现原告主张撤销该回复,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回复;二、撤销被告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拆迁律师有话要说

 

产权置换作为补偿方式能够有效解决被征收人的住房问题,‌被征收人不必担心无法用补偿款买到合适大小的房子。‌产权调换后通常还会有差价金,‌对被征收人而言是一笔发展资金,‌‌然而,在‌产权调换也存在一些缺点,后续产生纠纷的可能性比较大。

 

在此,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如果选择产权调换,不要在签订相关协议之后就万事大吉了,一定要关注征地机关的动态,遇到问题联系律师,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标签: 征地拆迁 挑房协议 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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