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5-04-16
阅读量:459
导读:从事生猪养殖的家庭农场周边200米距离内与某采矿企业的爆破作业狭路相逢,又是粉尘又是噪声还有空气污染,这猪该怎么养?日前,拆迁律师就在山东省济宁市代理了这样一起复杂的案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和县应急管理局3个部门都涉及了对该采矿企业行为的查处,而县自规局牵头作出的书面答复却完全不能解决当事人的问题。
那么此时,拆迁律师会怎样指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途径有效救济权利呢?县政府经听证会又将作出怎样的复议决定呢?
基本案情:家庭农场遭遇采矿爆破作业,查处费了老鼻子劲。
委托人侯先生是山东省济宁市xx县某村村民,在当地开办了一座以自己的名字命名的家庭农场从事生猪养殖。
然而好景不长,2020年在委托人农场附近不足200米处成立了一家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自此侯先生的农场可再没消停过。
据侯先生提供的视听资料反映,涉案企业在采矿作业时会发出剧烈爆炸声,其车辆经过等作业活动产生严重的粉尘污染,不仅造成了对生态环境的严重影响,甚至危及到了委托人农场的安全。
2023年11月-12月间,委托人先后向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和xx县应急管理局申请邮寄了《违法查处申请书》,要求相关部门履行其各自的法定监管职责,对涉案采矿企业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查处。
2023年12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3部门协同调查作出《违法查处申请答复书》,认定“未发现所反映的扬尘严重问题”。
而对于侯先生同时举报的空气污染和爆破安全距离等问题,县自规局建议其向生态环境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举报。而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应急管理局却均未对侯先生的查处申请作出任何答复。这样一来,侯先生的3项主要查处诉求是一项也未能得到解决。
万般无奈之下,侯先生在拆迁律师指导下,于2024年6月向xx县人民政府提出了3份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违法查处申请答复书》,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答复;请求责令济宁市生态环境局xx县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调查和书面答复。
针对一起案件同步提起3项查处申请和行政复议申请,拆迁律师无疑将权利救济“组合拳”展现得淋漓尽致。
律师解析:解析:“联合答复”不能算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本案的复议审查注定是复杂而需要时间的。为理清案情和3部门各自在本案中的法定职责,县政府于2024年8月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经批准延长了案件的审理期限。
复议审查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辩指出其已于2023年11月联合县应急管理局和市生态环境局xx县分局开展了现场调查,通过视频监控设备等加强对涉案矿山扬尘防治的监管,未发现扬尘严重问题。对属于另两个部门查处范畴内的举报事项,其也在答复中明确告知了侯先生,已经依法履行了查处职责。
xx县生态环境分局则强调其参与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的联合调查,经检测未发现涉案采矿企业的粉尘污染数值超标,其昼间的噪声检测也符合相应标准。该分局已向涉案企业提出了多项明确要求,并未“拒不答复申请人的书面查处申请”,而是已经履行了其查处职责。
xx县应急管理局则在答辩中指出,经3部门协商拟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向申请人侯先生作出答复。县应急管理局已于2023年11月对涉案采矿企业和家庭农场之间的安全距离进行了现场核查,并组织相应业务科室进行了研判。
该局认定涉案采矿企业的爆破安全距离符合要求。至于侯先生在查处申请中主张依据国家安监总局“39号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中提及的300米安全距离,该局认为涉案企业并非“小型露天采石场”,其生产规模远超过“39号令”的小型标准,不适用该300米的安全距离规定。
在听证会及本案审理中,拆迁律师指出本案当事人系在明确区分3部门各自监管职责的前提下分别提出的履职申请,3部门有责任对涉案申请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置,严格履行法定的调查程序并作出各自的处理决定。至于其在具体办案中是否“联合调查”,并不影响其依法分别作出处理决定暨书面答复。
而本案中3部门却有两个部门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唯一作出答复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也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全面履行了法定的查处职责,其就粉尘污染部分的调查结果显然与申请人提供的视听资料证据存在较大出入,不能视为其完整履行了查处职责。
本案案情可谓重大复杂,不仅涉及环境污染问题,更涉及采矿爆破带来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xx县政府对此案也是高度重视。
2024年9月24日,xx县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x政复决字〔2024〕58-6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县自规局虽然作出了书面答复但对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未充分调查处理,未完全充分履行其职责,撤销其作出的《违法查处申请答复书》中关于粉尘污染部分的答复,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该问题重新作出处理并答复;
责令济宁市生态环境局xx县分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违法查处申请予以处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责令xx县应急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违法查处申请予以处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拆迁律师律师提示:
拆迁律师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类似本案中的采矿作业引发的纠纷,关键在于准确锁定相应的监管和查处主体。涉及采矿企业违法占地、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涉及空气、噪声等环境污染的,由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涉及采矿爆破作业带来的安全隐患的,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只有找准查处申请提交主体,才能争取尽早让问题得到有效的查处,避免老百姓口中的“踢皮球”“拉抽屉”等情形的发生,维护自己的合法农业生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