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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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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大棚房”的整治标准是什么?“大棚房整治”一刀切怎么办?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5-02-27 阅读量:656

在我国“大棚房”坚持分类处置的原则,分为拆除、整改两类情况。


1、拆除类:


(1)对各类农业园区占用耕地或者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的,特别是别墅、住宅、休闲度假设施的,坚决拆除;


(2)在连栋温室或大棚内建有商品住宅、休闲度假住房、体闲娱乐设施的,坚决拆除;


(3)对于改变日光温室耳房用途,进行商住开发出租的,坚决拆除;


(4)在看护房旁建设的用于长期居住的设施坚决拆除;


(5)将原养殖圈舍,改造用于工矿仓储等经营活动,或者直接在原养殖用地上进行其他建设的,坚决拆除,恢复农用地用途。因政府原因或养殖户自身原因弃养的,依法妥善安置。


2、整改类:


属于设施农业的,以下六种情形必须整改:


(1)大类设施农业项目附属设施超上限(5%、10亩)必改;


(2)农业园区道路(宽度8米)超标必改;


(3)单栋种植大棚“耳房”(含多栋农业大概共用一个看护房)超标(19.5平方米)必改;


(4)单栋种植大棚内便道(60公分,破坏耕作层的硬化)超标必改;


(5)大类设施农业项目标识牌未设置或者设置不符合要求必改。大期类设施农业项目需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注明项目编号、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地类性质、土地用途、建设规模、举报电话及受理举报单位等并在网上公示。


3、其它需要整治类型。


那么这一行为也是属于非法占用农田行为,不仅会破坏到我国农业用地的环境同时也是不利于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和控制。所以说相关部门也是会对此类行为进行取缔,在发现后不仅会立即拆除违章建筑同时也是会追究法律责任的,如果非法占用的农用地面积超过五亩后也是会追究刑事责任的。


大棚房整治在少数地方出现扩大化的情况,原因有很多,有可能是政策把握不准,也有可能是官僚主义,还有可能是因为负责人怕担当责任。那么如果大棚房被一刀切了怎么办?


在我国“大棚房整治”一刀切怎么办?


可以先判断是否属于大棚房整治范围内,如果不是的话,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是向上级政府部门申诉。


按照从严从实的要求,以自然资源部的认定标准为标准,对“大棚房”问题进行认定:


1、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进行建设。


主要包括:


住宅类,如私家庄园、别墅、商品住宅等;


经营性非农设施类,如餐饮、休闲、度假、娱乐、会议、培训、物流仓储、停车场、驾校、酒庄、商业养老、垂约园、人造景观等;


农产品加工类,如铜料加工、茶叶初加工、水果打蜡、果蔬分级分类等,且可以易地建设的;


新兴业态,如农业嘉年华、农业小镇、田园综合体等兼具农业生产、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农事体验、产品展示、体闲旅游等复合功能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等。


2、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等。


主要包括:


在农业大棚内建设住宅、餐饮、娱乐、会议、培训仓储、厂房等设施;


在农业大棚内建设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产品展示等设施;


在农业大棚内硬化地面的,耕作道路除外。


3、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主要包括:


农业大棚看护房。


看护房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


大棚房整治,首先要精准把握政策界限,哪些该整治哪些不该整治、哪些该拆除哪些不该拆除、哪些属于整改而减少损失,要一企一策,精准到“棚”。


标签: 征地拆迁 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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