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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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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农村村委会说征地补偿要截留30%是真的吗?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5-01-15 阅读量:833

在我国农村村委会对征地补偿款进行截留30%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但是需要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且截留的征地补偿款应该用于村集体的继续发展,不能挪为他用。


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事实上,截留部分补偿款也都是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当然也有其他情况,比如村委会会议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的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而扣发一部分费用,而且对于截留的土地补偿款有一定比例限制。


我国各省政府针对本省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作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村委会可以留取土地补偿费的10%—30%之间,用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续发展,比如修建村里公共设施、村学校、村道路等等。


参照上述各省规定,如果村委会留取征地补偿款比例超过30%,就属于违法截留征地补偿款的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村委会截留部分征地补偿款用于本村公共事业建设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但如果截留补偿款过多,并且未经村民表决的,就是违法的行为。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2、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3、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4、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标签: 征地拆迁 农村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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