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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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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乐清市离异女子遇到征地,村组拒绝平等分配,这合法吗?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4-11-27 阅读量:501

导读: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农村妇女因结婚,把户籍迁入了男方所在地的村镇,离异之后户口没有迁出而是在村中单独列户。遇到征地拆迁,能否拿到征地补偿款?

 

今天拆迁律师就来给大家普及妇女的征地拆迁中享有的权益。

 

2012年外村的徐某和樟树村的张某结婚,遂把自己的户口从老家迁入樟树村中,20195月,徐某与张某离婚,其户口没有迁出樟树村,而是在村在单独列户,徐某常年出外打工并没有再婚。2020年樟树村中的部分土地遇到土地征收,土地补偿款发放到了村集体。2021年四月村集体召开了一次全体村民代表大会。

 

大会制定并通过了《2020年樟树村23组征地款资金分配方案》,方案第一条约定“凡户籍在樟树村的(除已离婚和外嫁,但户口未迁出人员外)按百分之百分配。”第六条约定:“离异女方,户籍在本组但长期居住在外的人员按60%分配。”

 

此后樟树村就以徐某已经离婚为由,未按全额标准分配征收补偿款。徐某不服,于是将樟树村村组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在与其丈夫离婚后,将户籍从其丈夫户口中迁出单独列户,但其户籍仍在宜章县樟树村,因此,徐某依法具有樟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据此可知,徐某与同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权益。

 

最终,县人民法院判决樟树村向徐某支付征地补偿分配款420000元。

 

律师解读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标签: 征地拆迁 浙江温州乐清市 离异女子 征地 村组拒绝平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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