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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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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房屋拆迁时如何认定房屋主体结构?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4-10-23 阅读量:435

导读:主体被拆迁人在拆迁区域内,包括私有房产所有人(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公有房产权益持有人(直管或代管房产,同需提供证书和身份证明)及合法土地流转的代理管理员。认定过程涉及提交申请、审核登记、公开信息、协商签约、审核发证和后续跟踪。

 

1、房屋拆迁时如何认定房屋主体结构?

 

一般来说,我们可以理解为,在拆迁区域之内,只要满足了下列任一种情形的单位和个体,都可以认定为主体被拆迁人:

 

首先是私有房产的所有者。这些所有者需要向我们提供由当地产权产籍管理部门或者是区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其次是公有房产的权益持有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拥有国家授权管理的国有房产的管理者,他们被习惯性地称为“权益持有人”。

 

这种权益可细化为直管房产与代管房产两种类型。

 

作为权益持有者,他们同样需要向我们提供由当地产权产籍管理部门或者区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个人身份证明。

 

再者就是被拆迁房屋的代理管理员,他们需要按照合法规定进行土地流转。

 

整个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需要提交申请材料;接下来,经过相关部门严格审核并且办理登记手续;然后,将流转双方的详细信息公开发布;随后,引导流转双方进行平等磋商;紧接着,促成流转双方签订正式的合同协议;最后,在审核全面无误后发放证书,同时整理相关资料,记录归档,并对土地流转结束之后的情况定时跟进监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2、房屋拆迁时,什么情况可以进行强制拆迁?

 

在涉及到房屋拆迁的问题上,以下四种情形允许实施强制拆迁措施:

 

首先是逾期未得到纠正且仍存在的违建构筑物;其次是已经向被征收者支付了货币赔偿金、调换房屋以及提供了周转住房资源的;接着是被征收者签署了征收补偿协议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成交付房屋义务的;最后便是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也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的情况。


标签: 征地拆迁 房屋拆迁时如何认定房屋主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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