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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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一部分拥有农村宅基地的农民朋友,离开农村到城里生活。多年以后,住这部分人的宅基地上房屋或被拆,或因年久失修、长期无人居住坍塌,这时候遇到宅基地征收,被征地农民还能获得补偿吗?
案例:坍塌的农宅遇征收,管委会拒绝补偿安置。
农民陈某等4人的户籍在H省X市P区村陈庙组集体土地上,但其宅基地上却没有建设房屋,原因是此前存在的两间违建房屋已经被行政执法主体强制拆除。在2017年征收房屋之前,就已经被土地征收部门征为国有,陈庙组已经领取土地补偿款,陈某等四人也已经取得了土地补偿款。
X区管委会认为陈某等人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自身职责为房屋征收主体并非土地征收主体,既未征收过其集体土地,也未拆迁过其房屋,所以拒绝给予补偿安置。两者产生纠纷,由此诉至法院。
最高法判决:应基于宅基地使用权对其补偿安置。
首先,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可以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具体到本案中,陈某作为H省X市P区村陈庙组村民,在结婚与生育子女后,户籍一直未曾变动,其丈夫随迁入户,所生子女也自然与陈某同一户籍,陈某及家人都应当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
其次,虽然陈某同家人长期在村外居住生活,但并不会因此而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其依然享有该村的宅基地使用权。
再次,X区管委会以陈某等人之前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系未经批准的违法建筑,已经强制拆除为由,拒绝给予其补偿安置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原住房虽然坍塌,但宅基地使用权仍存在,至于陈某等人在该宅基地上是否拥有合法房屋,则应该是补偿安置过程中确定补偿标准的考量因素之一。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例确定为:村民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不因此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即使房屋坍塌,在征收补偿时,仍应基于当事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其予以补偿安置。
拆迁律师建议:通过上述最高法裁判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宅基地上房屋征收时,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是分开补偿的。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征收拆迁的土地补偿费与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是相互独立、分开补偿的,也就是说,即使房屋坍塌损毁不存在了,依然可以主张宅基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