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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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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核桃树被毁,抢栽却不予赔偿?6年前就不让种了!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4-05-14 阅读量:798

导读:在“禁止抢栽抢种”公告期限内顶风抢栽抢种系违法行为,即使抢种的苗木被违法清理、铲除,农民也会因没有合法利益受损而难以主张行政赔偿或者补偿。但同时,任何“暂停公告”都只能是“暂停”,在合理的期限内该征收要征收,该恢复耕种要恢复耕种,无限期搁置项目同样是不妥的。


据河南某商报报道,当地村民郑先生反映其已经开始挂果的核桃树被不明身份人员推倒毁损了。然而当地村干部和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却称调查显示郑先生的核桃树是在2018年栽种的,但早在2014年、2016年当地政府就发布过禁止抢栽抢种的公告,“达到人人皆知的程度”。


那么,涉案村民的核桃树真的会被白推了吗?“禁止抢栽抢种”公告以后种植的树木青苗一律不予补偿或者赔偿吗?


1、要点一:抢栽抢种公告不能无限期有效。


“禁止抢栽抢种”的公告多出现在涉案区域即将面临征收拆迁的情形下,其目的也在于避免在征收中不当增加补偿费用。


但是需要强调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这路公告不能是无期限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同理,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征地预公告或者“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中载明的禁止抢栽抢种抢建,停止办理户籍迁入、宅基地审批等内容也应当具备合理的期限。


一直“禁止”而地却一直未征未用,相当于涉案土地被“撂荒闲置”,这是《土地管理法》所明令禁止的。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故此,2014年、2016年发过“禁止抢栽抢种”的公告并不能证明本案中郑先生栽种的核桃树系违法抢栽抢种。诚如当地县政府的表态,事实情况还需要调查核实和认定。


2、要点二:强铲苗木须走法定程序。


退一步讲,即便涉案核桃树确系违法抢栽抢种,当地政府在处置时也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而不得在未作出任何责令限期清理通知、决定,未将违法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迳行将苗木推倒铲除。


这就好比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同样需要“实体、程序合法”而不能“违法拆违”,“违法栽种”的苗木也不得采取违法的手段去拆除、清理。


就本案而言,应当在强制清理、铲除苗木前将其栽种时间、是否有违法行为调查清楚,而不应在苗木被毁坏后再去“调查核实”。


拆迁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在“禁止抢栽抢种”公告期限内顶风抢栽抢种系违法行为,即使抢种的苗木被违法清理、铲除,农民也会因没有合法利益受损而难以主张行政赔偿或者补偿。


但同时,任何“暂停公告”都只能是“暂停”,在合理的期限内该征收要征收,该恢复耕种要恢复耕种,无限期搁置项目同样是不妥的。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农民核桃树被毁,抢栽却不予赔偿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在遇到拆迁不公平时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本文内容还没有解决您遇到的问题,可以电话或者留言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


标签: 农民核桃树被毁,抢栽却不予赔偿?6年前就不让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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