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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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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二)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2-03-28 阅读量:1254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二)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

第七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填海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相关权利依法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

第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分别登记。

结合主体工程建设的地下工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其四至范围不得超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四至范围。法律、法规对人防工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依法批准的单独建设的地下工程可以单独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四至范围和用途不受地表土地的四至范围和用途限制。


标签: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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