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92-1099

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相关推荐

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相关搜索词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六)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2-03-24 阅读量:1244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审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形成记录,供公众查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土地执法部门协作、区域协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执法等形式开展协作。

第六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土地征收工作,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情况实施专项检查。省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依法对设施农业用地、宅基地管理开展行政指导,对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等改变农用地用途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通过预警提醒、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土地处置、建立诚信档案等手段,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

第六十九条  对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公布、调整区片综合地价,不依法实施土地征收、违法用地情节严重,或者严重侵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暂停受理该地区新增建设用地申请,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该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予以通报。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六)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土地管理情况:

(一)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二)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保护情况;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四)开展土地管理监督检查情况;

(五)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土地管理方面的事项。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土地管理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十一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第七十二条  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出让等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信用监管的要求,依法将未按照土地出让等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等行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第七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向有关机关移送,有关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接受并审查。


标签: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六)
你的征地拆迁补偿款到底能获得多少?填写
表单律师一对一免费帮你分析
您是否遇到如下问题,农村宅基地、棚户区改造、企业、厂房、商铺、养殖场等遇到征收关停
不知道有哪些具体补偿,采取哪些评估方法?

2019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房屋征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具体的补偿金额,您可以输入详细情况或者直接跟我们
电话联系,我们尽量第一时间免费解答!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