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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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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无权代替村民签署补偿协议
作者: 来源: 日期:2022-02-10 阅读量:1822

村委会无权代替村民签署补偿协议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也就是说,县级以上的行政机关在进行征地时,应当与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签署补偿协议。在实践中,经常能出现村委会代替农民签署补偿协议的情况出现,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对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在征地工作中,涉及到征收方给付补偿的项目,可不仅有土地补偿费,还有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以及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等。



标签: 村委会 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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