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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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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能否随意选择补偿方式?
作者:李垚垚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1-10-27 阅读量:1830

导读:房屋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方式多种多样,最为常见的就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简单来说,货币补偿就是给予被征收人拆迁款,而产权调换则是由征收方用自己所有的产权补偿给被征收人,以原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补偿的价值进行差价结算。

但在实践中,有很多被征收人的选择权被剥夺,拆迁补偿方案中往往直接指定单一的补偿方式,并未给予被征收人选择权。那么当双方就补偿问题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时,征收方能否随意决定补偿方式?《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依据又是什么?

基本案情:山东省济阳区何某、张某系夫妻关系,长期生活在济阳区花园小区某单元X01,该处系何某、张某合法且唯一住所。2014年5月9日,区人民政府对附近片区进行征收,何某、张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何某、张某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但在质询过程中,曾主张选择1:1.5的楼房置换方案。

2015年4月23日,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直接对其作出了货币补偿决定,并按照何某、张某预留的联系方式通过EMS快递以邮寄方式进行送达。但因联系方式变更,快递显示拒收,何某、张某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主张选择补偿方式。最终的情况是,何某、张某未收到过相文书,无法主张自身权利,但其唯一住房却在2016年8月26日被强制拆除。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如果被征收人在补偿期限内未与征收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能否替被征收人决定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可选择的依据在哪里?


最高法对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焦点作出了解释,认为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既是对被征收人真实意愿的尊重,也是补偿决定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但是征收方在作出补偿决定时如何保障被征收人的选择权,以实现公平性,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


征收方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能否随意选择补偿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认为,第一,要以合法的方式告知被征收人,有权利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第二,在被征收人逾期未予选择补偿方式而由征收方自行裁决时,要选择更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特别是基本居住权的补偿方式。第三,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因房屋征收而明显降低。

具体到本案,征收方以邮寄的方式送达补偿决定,尽管该送达地址系由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提供的,但未进一步核实地址导致无法送达,使被征收人未收到补偿决定,自然也无法在期限内选择补偿方式,征收方明显未尽到保障当事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在征收方案质询过程中,被征收人曾表达过更愿选择1:1.5的楼房置换方案,可见被征收人更倾向于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但征收方直接作出货币补偿的征收决定,未选取更有利于保障其基本居住权利的方式,导致被征收人居住条件大幅降低,甚至基本居住权都无法得到保障,做法欠妥。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补偿过程中,要充分保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以实现公平补偿这一基本原则和立法目的。即便双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补偿协议,征收方也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特别是基本居住权利的补偿方式。

最后,在明律师建议大家遇到征地拆迁问题时,不仅要对征收政策实时关注,而且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免错过谈判听证的最佳时期,以保障自身利益最大化。


标签: 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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