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在明律师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7-03
阅读量:4302
在实践中,有这样一种现象,就是村委会不代表拆迁方,而是代替被征收人与征收方进行协议的签订。
很显然,不管从逻辑上讲,还是从法律上讲,村委会代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是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
但有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即:《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在《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综合这两条规定可以得出: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森林、荒地、草原、滩涂等,村民委员会有权代表村民与征地办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当然,这是比较特特殊的情况,实践中,征收拆迁这类集体土地的也不多,而在集体土地上征收拆迁比较多的是农民的耕地、宅基地、田地这一类的。而对于这一类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就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村委会可以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了,而是要分情况而定:

一、村委会受政府委托,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有效。
村委会只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非行政机构,在征收活动中,只有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发布征收公告和组织实施征收拆迁工作的权能。因此,村委会一来无权组织实施征地拆迁,更无权发布征地公告。
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有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因此,根据这条规定,村委会有可能被委托来具体实施房屋征收工作。但是在此种情形下,村委会的权力也仅限于在委托人(即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委托人的决定以及委托人确定的补偿标准,来具体实施征收补偿工作。
简言之:如果市、县级人民政府授权委托村委会与拆迁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那么,这份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反之,如果村委会在没有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与拆迁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那么,这份协议从本质上则是无效协议,拆迁户可以据此起诉至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
二、被拆迁人自己不同意征地补偿条件,村委会无权代村民直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村委会虽然是村民意见的收集箱和集体意见的出口,但它并不能自行代表所有村民的个人意见。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中的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两部分都是归于或用于被征地农民(或承包经营权人)的,而土地补偿费部分也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分配方案并予以实施。所以说,征地补偿和每一位被征地拆迁农民个人的权利都是息息相关的,村委会无权越过村民本人直接代为签订拆迁协议。
在明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一定在签征收补偿协议的时候,如果遇到的相对方是村委会,一定要区分村委会有没有委托的权利。如果没有,被拆迁人一定要拒绝签字,并且及时提起有关复议、诉讼程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补偿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