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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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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一户多宅”是属于合法,应该给予补偿的呢?
作者:北京拆迁律师 来源:在明拆迁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4-09 阅读量:2859

哪些情况“一户多宅”是属于合法,应该给予补偿的呢?
一、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
比如一户农民有两块宅基地,但是两块宅基地的总面积符合当地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也就是说没有超过当地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一户多宅”是合法的,确权时应当认定为一处宅基地来确权登记。
也就是说,这样的“一户多宅”进行合法确权后,在遇到征收拆迁时,应该按照正常标准进行补偿。
二、因农房继承、赠予等合法途径形成的一户多宅
有的情况是因为上一辈去世了把农房留给了后辈,像这种因为继承或赠予而出现的“一户多宅”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权登记的。
虽然宅基地不能继承,但是并不影响宅基地农房的继承。因为地随房走,房子可以继承,但房子不能搬走只能在地上,那么这块宅基地也只能跟随房子一起转移。这种情况拆迁时也不能一刀切认为是违法不予补偿。
三、宅基地合法买卖(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宅基地是不允许在村集体之外范围交易的,但是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买卖是受法律保护的。
比如一农户有多个儿子,儿子长大需要成家立业,但是又申请不下来宅基地,这种情况只能从村里其他人手里买宅基地,这样的买卖是受法律保护的。
但是一定要签订合同并及时办理相关的权证过户,同时注意跟子女及时分户并做确权登记。
四、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
现实中不乏有因为宅基地管理工作衔接过程中出现问题,而造成农户发生“一户多宅”的情况的。
由此可见,虽然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村实行“一户一宅”的制度,但是因为现实中产生的复杂原因而存在的“一户多宅”不一定都是违法的,对于可能是合法的“一户多宅”应当区分处理,甚至应当确权认可。



标签: 一户多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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