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6-10
阅读量:39
导读:用海政策处理补偿实施方案明确,经济补偿项目涵盖海域补偿费、养殖物补偿费、海域附着物补偿费、转产转业扶持费、其它养殖辅助设施补偿费五大类。其中,养殖物补偿费是直接关系到养殖户经济补偿的核心项目。方案对鱼、虾、蟹等养殖品种设定了每亩3000至4000元、3500至5000元、6000至8000元等幅度范围,同时对苗种期、空地状态设定了30%至50%及15%的计算比例。
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下,滩涂养殖被征收人如何确定自家养殖物补偿费应当适用的具体档次?幅度内的取值是否允许自由裁量?被征收人如何主动争取适用高档而非低档?

1、养殖物补偿费幅度的制度设计
用海政策处理补偿实施方案第六条明确规定,池塘、滩涂、浅海养殖物补偿标准按养殖品种分别设定了幅度范围:鱼(各种鱼类)每亩3000至4000元,虾(各种虾类)每亩3500至5000元,蟹(梭子蟹、青蟹)每亩6000至8000元,蛏、蚶每亩4000至5000元,紫菜、海带每亩3500至4500元。
方案同时规定:“说明:本补偿标准指池塘滩涂浅海养殖物损失补偿,不包括养殖地与设施补偿。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各乡镇可根据养殖现状在征收补偿标准范围内自行研究确定。”
这意味着幅度范围的弹性设计,正是为了匹配不同养殖条件下的实际损失差异。高密度、高产量、高效益的养殖经营,适用幅度的高档;低密度、低产量、低效益的养殖经营,适用幅度的低档。被征收人的举证能力和谈判能力,直接决定了其所适用的具体档次。
2、苗种期与空地状态的特殊计算规则
方案还特别规定了苗种期和空地状态的计算规则:处于苗种期时,根据养殖种苗大小按各自补偿标准的30%至50%计算补偿资金;处于放苗前或收成后的空地状态时,则按各自补偿标准的15%计算补偿资金。
这一规则的认定,同样存在“根据养殖种苗大小”确定具体比例的自由裁量空间。苗种期的补偿比例从30%至50%不等,被征收人主张更高的补偿比例,需要提供放苗记录、苗种规格证明等客观依据,证明养殖物已接近成熟期而非初始投放阶段。空地状态的认定,则需要证明养殖周期已基本完成,养殖物已收获完毕,而非因养殖户自身原因导致空地。
3、被征收人主动举证是争取高档补偿的关键
养殖物补偿费的具体档次确定,征收方在确定补偿档次时,应当充分考量被征收人提供的养殖证据。被征收人可以提供的证据包括:
第一,放苗记录和购苗凭证。证明养殖品种的种类、投放时间、投放密度和规格,是确定补偿档次的基础证据。高密度养殖、优质种苗的投入,应当适用幅度的高档。
第二,养殖日志和投饵记录。证明养殖过程中的精细化管理和持续投入,为补偿档次的确定提供过程性佐证。
第三,销售凭证和经营流水。证明养殖产出的实际市场价值和经营效益。近三年的销售合同、银行流水、纳税证明等材料,是证明养殖经营效益的核心证据,也是适用高档补偿的有力依据。
第四,现场清点和影像资料。在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阶段,被征收人应当全程参与养殖物的现场清点,对清点结果拍照、录像,并在清点记录上签字确认。对于遗漏或错误登记的养殖物,应当当场提出并记录。
4、被征收人对补偿档次认定的救济途径
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方确定的养殖物补偿档次持有异议,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
第一,在补偿登记阶段提出异议。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公告确定的补偿登记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补偿档次的异议,说明自家养殖物的实际规格、密度和产出情况,要求适用幅度的高档而非低档。方案明确规定,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各乡镇可根据养殖现状在征收补偿标准范围内自行研究确定,养殖现状的调查结果对被征收人不利的,被征收人应当主动提出复核。
第二,申请评估复核。评估机构对养殖物价值的评估,应当客观反映养殖物的实际市场价值。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养殖物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报告作为谈判依据。
第三,申请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中养殖物补偿的档次认定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可以在公告期内申请听证,在听证会上充分陈述理由。
第四,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对补偿决定中养殖物补偿档次不服的,被征收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补偿决定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5、滩涂养殖被征收人的行动要点
在海域养殖征收中,滩涂养殖被征收人应当采取以下策略保障养殖物补偿费的合理确定:
第一,提前整理养殖经营证据。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完整保存放苗记录、购苗凭证、养殖日志、投饵记录、销售合同等经营材料,确保能够证明养殖品种、规格、密度和效益的全过程。
第二,主动参与现场清点登记。在征收方组织的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阶段,被征收人应当到场参与养殖物的清点登记,确保登记品种、规格、数量准确无误,并对存疑的项目当场提出异议。
第三,拒绝接受不合理的低档补偿。如果征收方适用幅度的最低档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被征收人应当坚持书面异议,要求征收方说明低档适用的依据,必要时申请听证或提起法律程序。
第四,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救济权。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补偿决定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切勿因犹豫或信息不对称错过法定救济期限。
结语:用海补偿方案中养殖物补偿费的档次确定,充分遵循了“养殖品种决定幅度基础,养殖证据支撑高档适用”的评估原则。被征收人养殖物的实际规格、密度、产量和市场价值,是确定补偿档次的实质依据。被征收人不是被动等待征收方“给定”补偿的客体,而是应当以经营数据为武器,主动提交放苗记录、养殖日志、销售凭证等经营证据,以无可争议的事实支撑补偿档次的高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