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5-12
阅读量:129
导读:在沿岸区域的养殖清退中,失海渔民的社会保障与转产转业扶持问题,是被清退养殖户最为关切的长期民生保障议题。养殖清退后,失去海域滩涂使用权的渔民,不仅面临养殖设施的损失,更面临生计来源的断裂。从法律层面看,因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失海的渔民,依法享有获得社会保障和转产转业扶持的权利。

1、失海渔民社会保障的法律基础:海域养殖清退的法定补偿体系
失海渔民的社会保障权益,根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实施规定。
在禁养区清退项目中,大规模养殖清退涉及成百上千户渔民,必须纳入失海渔民保障体系。海域及水域滩涂使用权补偿费计算须以“剩余有效期限”为关键调整参数。在失海渔民逐步变老的生产结构调整阶段,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底线就是将其纳入被征地农民或失海渔民养老保险范围,在国家、省、市各级社会保障资金叠加支持下,达到退休年龄后按月享受与城镇职工水平相当的养老保险金,实现“老有所养”。
2、失海渔民社保政策的具体渠道
在实践中,对“失海”渔民的安置方式正在从单一货币补偿向“社保+就业扶持”转变。政策将“失海”渔民优先纳入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障范畴,通过多方式、多渠道,使越来越多“失海”渔民实现基本生活保障。
具体落实层面包括:一是全面落实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给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等额补贴;退捕渔民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对开展职业指导、专场招聘、创业培训等就业创业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3、失海渔民的权益保障策略与监督路径
在群体养殖清退中,失海渔民要确保社会保障与转产转业扶持落实到位,应当关注以下要点:
第一,在清退补偿方案公示期间,渔民应主动核实清退补偿方案中是否明确“失海渔民”社会保障条款。传统渔业村落集中、养殖人口基数大,补偿方案中应具体明确被征地或失海渔民养老保险指标的分配人数,与补偿安置协议的签约期、腾地期对口衔接,同步落实。补偿方案中如未涉及社保指标的,必须在方案公告期内提出书面异议,必要时利用多数村民异议启动听证程序。
第二,对减船转产补助资金和保险补贴的落实,失海渔民应当主动办理参保登记。失海渔民养老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或一次性补助方式,渔民应持失海证明和养殖清退补偿协议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确保个人账户按期注入补贴资金。
第三,积极参与转产转业培训。依托海洋产业结构调整和涉海企业用工需求,定期举办船员转岗、水产加工、叉车驾驶、酒店服务等技能培训班。失海渔民应主动关注街道通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首次创业符合条件的渔民,还应及时向人社部门申领创业补贴。
4、制度完善的方向与建议
由于早期海域养殖权确权过程存在登记滞后或权属不明,“两证”(海域使用权证、水域滩涂养殖证)不全是清退区域普遍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即使养殖户的证照不全,基于长期养殖历史事实和对政策的信赖利益,同样有权获得公平补偿。
在清退补偿方案中,应当将社会保障资金列入清退补偿总费用,由海洋发展局、人社局协同落实;对涉及使用海域养殖的规模化企业职工和无劳力无地养殖散户,应当经过系统摸底列入参保花名册;对已纳入城市低保的边缘困难群体,在征收补偿决定中应有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和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的叠加扶持办法。
结语:群体养殖清退中,失海渔民的社会保障与转产转业扶持是保障失海渔民“老有所养、壮有所为”的根本制度安排。失海渔民应当冲破“一次性补偿到手”的传统藩篱,在清退补偿方案协商和签订阶段,积极争取将社保安置指标纳入协议内容,确保退出滩涂、老有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