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5-02-17
阅读量:1184
导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民享有农村权益的前提和基础。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稳步推进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如何认定以及出现争议时当事人如何寻求救济,是我们比较关心的问题,本文简要阐述。
案件回顾:
委托人系山东省某村的一对夫妻,户口在该村,在该村拥有合法住房,并享有耕地,长期生产生活于此。因济莱高铁项目建设需要,政府部门征收该村村土地约131亩,并将相应土地补偿款拨付至村委会。
村委会先后两次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做了土地补偿款分配发放,但申请人并未收到上述款项。申请人找到村委会和镇政府,被告知已经在镇上工作多年,不属于该村集体组织成员,故不能分得补偿款,当事人找到律师进行维权。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十九条
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
《民法典》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如何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值得期待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对成员界定、成员的确认及丧失均作出详细规定。
从目前实践中看,界定村集体组织成员的主要为以下几点:
1、户籍标准
户籍是较为外在的、辨识度极高的标准,但依据户籍判定是否拥有成员资格会导致行政户籍管理捆绑了民事合法权益,导致利益受损者不能正当地获取和行使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2、履行义务标准
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需要考察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贡献以确定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中规定了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贡献为确定成员资格的重要因素之一。
3、在集体组织内部
生产生活的标准具体体现在在本村有固定住所,参与投票选举,参与新农合,享有承包地等情况。
除以上几点,以往司法案例里还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也就是当事人有没有其他稳定的工作,有没有加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等。
可行使的救济途径:
1、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目前尚无法律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作出规定,因此如果原告仅仅以确认具有成员资格诉至法院,法院大多数不会受理。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当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此类案件审理中,法院不会对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本身作出司法认定。
2、村组织先行处理
如当事人认为自身合法成员权受到侵害,基于村民自治原则,可向村组织提出集体成员资格确认之申请,经村内部民主程序进行议定,从而确认当事人是否具备成员资格。
3、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处理
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村委会所作决定或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请求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