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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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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纠纷行政诉讼+调解,争取最终谈判主动权!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4-10-08 阅读量:640

导读:在三种情形下,被告行政机关可以与原告进行调解:1、第一种情况是行政赔偿案件。2、第二种情况是行政补偿案件。3、第三种情况是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我国三大诉讼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调解制度,以民事诉讼体现最为显著,刑事诉讼中则以认罪认罚从宽(美国法称为诉辩交易)为表现。在行政诉讼里,一般不允许调解,这是因为行政机关行为被要求合法,黑即黑,白即白。

 

行政行为要么合法,要么不合法,不允许模棱两可,没有第三种情况,没有商量的余地。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在三种情形下,被告行政机关可以与原告进行调解。

 

1、第一种情况是行政赔偿案件。

 

根据2012年新修的《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人有权申请赔偿。受害人如果想申请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即使受害人遭受损失的国家机关。也可以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案件中允许政府与相对人进行调解。

 

2、第二种情况是行政补偿案件。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因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财产权益造成损失,应当予以物质的补偿。征地拆迁是典型的行政补偿案件,此外还有变更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协助警察执行公务致伤亡的补偿等。行政补偿案件中允许政府与相对人进行调解。

 

3、第三种情况是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可以进行行政调解。行政自由裁量权大量存在行政过程之中,其产生系因法律无明确规定而现实情况又很复杂,行政如不能自由裁量,自主决定,将不能履行社会管理服务的职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的案件中,也允许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调解。

 

近年,我国现代化治理体系不断对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提出新的要求,各地公检法系统也在尝试落实贯彻这一要求,体现为除了诉讼外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倘若被告过于强势,官司赢了了却无法执行,纠纷依然没解决,那么官司就没有什么意义。当然,没有官司只求调解,更是行不通, 最好是齐头并进。

 

在实践中调解也的确占了行政纠纷结案方式中的绝对比例。可以说,很多时候没有诉讼调解难保公正,而诉讼是为最终的调解服务。虽然也存在拆迁方威逼利诱迫使拆迁户妥协的情况,但这不是人为能够掌控的了。

 

因此我们不应排斥采取诉外方式为当事人维权,怎样有利于化解纠纷,就应当尽量采取哪种方式维权。去年最高检颁布了年度十大代表性行政检察案例,其中,我们代理的一个湖南的强拆案,通过调解取得了好的结果,比通过诉讼更令当事人满意。这些案例无一例外,皆通过司法途径无法得到圆满解决,但是通过诉外调解,可以令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结果,意在建构多机关、多主体参与的高效的非对抗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行政调解作为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其重要性不容小觑,未来会有长足的发展。2021年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其中第七部分明确提出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把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作为重点任务,提出改革发展举措。

 

今年,北京顺义区2+1”行政调解体系等多个地方政府改革被评选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体现出诉讼与调解并行,将是未来许多行政纠纷重要的解决途径。

 

但是,调解同样伴随需要克服的难题,那就是双方地位不平等,而调解必须建立在政府与公民的自愿平等基础之上,如果不能保证自愿平等,就会出现很多被迫“自愿”的人,届时将损毁调解制度的公平性,最终使该制度失灵。行政诉讼的正常运行,是调解公平公正的靠山,二者不可偏废。


标签: 房屋拆迁补偿 征地拆迁纠纷行政诉讼+调解,争取最终谈判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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