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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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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拆诉讼中,被拆迁人如何通过识别证据真伪打开维权局面?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4-07-19 阅读量:808

在征地拆迁类诉讼中,拆迁户朋友们面对法庭上的种种突发状况可能会束手无策,尤其面对对方提出的一些关乎补偿的关键性证据,稍有不慎,可能就会错失当庭发言和维护权益的良机。

 

今天,拆迁律师就结合办案经验,特地为大家揭秘在征拆诉讼中,如何通过识别证据真伪打开维权局面!

 

1打印证据中必须注意的细节。

 

打印的证据应当注意细节,有些时候证据的真假比较难甄别,容易存在做旧和作假的情况。

 

有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1)打印证据的字体问题。

 

有些被告在提供证据时有习惯用特定的字体,但打印出来的证据用的却是其他字体,此时就可以产生合理怀疑。

 

(2)打印字体的创作年限问题,不同的字体有不同的创作年限。

 

举个例子,当被告拿出1980年的打印资料来证明其对房产具有所有权, 但提供的打印材料中使用的字体很新颖,是2000年以后才由某家公司进行创造的。这样的证据明显存在问题。

 

除此之外,还要谨防“套印法”。在有些证据原件的段落之间、段落和公章之间都存在空白,这种在空白处完全有可能套印出一句话。当拿到这样的证据材料,可能只会注意公章和签名,忽视了空白处是否存在异常。

 

因此,在面对这种状况时,可以先看看行距、字间距。更重要的一点是,当拿到存在空白段落的证据时,可以用笔划一下,防止他人添加其他内容。

 

2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据证明,可能不合法!

 

实践中,当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盖了公章,但并没有人签字,这种证据证明材料,是否有法律效力呢?人民法院是否采纳呢?

 

征拆实践中,有些朋友会遇到房子被拆了,村委会或者规划部门出具证明说房子没手续是违建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一百一十五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及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和制作材料人的签名和盖章,再加盖公章。

 

不仅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2096号民事裁定书中,也明确否认了只有盖章没有签字的证据的效力。所以,当遇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据证明,缺少签字的情况,该证据很可能不合法。

 

3评估报告可能是真的“假证据”!

 

在征拆实践中,有些朋友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对方拿出评估单,上面既没有公司盖章,也没有评估人员签名,说对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的价格非常低。表示出异议后,房屋就遇到了强拆,很多朋友就表示,遇到这样的情况是不是房产无法被评估,损失无法被证实了。

 

其实,房子即便被强拆了,仍然可以进行评估。房屋所有权人需要提前留存好与房屋相关的视频、照片以及相关合同、建房资料等,这些都可以作为征收证据,随后找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更重要的一点就是,评估单被作为“假证据”的问题。有些评估单虽然真的,但其作出的内容、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有的评估机构是由征收方单方面决定的,指定评估机构按要求出具评估单。评估机构因担心承担法律责任,也不敢盖章签字,只给被征收老百姓出具评估单,借口说只是单据并未作最终的评估。一旦被征收人在这份所谓的临时评估单上签名,很可能就代表了对该评估结果的认可。

 

大家注意: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包括必须由评估人员,在现场进行勘测,询问情况后作出。没经历过现场勘察,就出具评估报告的,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被征收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要求评估公司进行赔偿。

 

4实战经验:拆迁律师抓出证据漏洞助力维权!

 

拆迁律师代理的多起案件中,不乏有因一眼识破征收方提供的证据存在漏洞,而打开维权局面的经典案例。

 

陕西省西安市的赵先生等人,在当地的利好政策下,缴纳全部土地使用费并自建商铺,自主营业。

 

因开发区城市建设,当地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将商户们的商铺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但是,区管委会以“自建商铺所有人不能证明其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为由,大大压缩了补偿数额,这让赵先生等人从心理上无法接受。

 

见商户们都不肯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方以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城市建设及拆迁回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为由,直接向赵先生等人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商户们三日内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交房屋。

 

无奈之下,赵先生等人寻求拆迁律师进行法律帮助。

 

接受委托后,拆迁律师发现,在征收方提供的实际履行的安置补偿方案中载明,是以征收方提供的资料为准。这明显意味着,征收方没有经过实地评估就作出了安置补偿决定,显然违反了资产评估法的相关规定。

 

既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评估报告,也未保障赵先生等人的陈述、申辩权利,这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庭审时,拆迁律师有关征收方程序违法的辩护意见被法庭予以采纳。征收方向赵先生等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也被撤销。案件的胜诉为赵先生等人获得合理补偿奠定了夯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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