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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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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确权3大难题,村民应该这样解决!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4-07-10 阅读量:716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但是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时候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麻烦,让广大村民朋友很是头疼

 

今天拆迁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其中最常见的问题,这些情况在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中给出了明确的解答。

 

1“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

 

“一户多宅”的情况并不少见,在实行“一户一宅”政策的要求下,“一户多宅”也不一定都是违法的,有些情况造成的“一户多宅”是可以确权登记的。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村集体或村委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2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3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2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

 

超面积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规定的分阶段处理原则办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只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3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没有权属来源材料,也就是什么证明都没有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集体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经乡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有效推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大部分地区在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宅基地确权登记政策文件,这些政策文件都是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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