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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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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制度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新规亮相!
作者:王小明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5-07 阅读量:2200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3月30日发布并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关于征地制度的改革无疑最受农民朋友关注。但除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修订草案中还有一些变化、亮点非常重要,将会对未来的农民土地权益产生直接的影响。那么,修订后的《实施条例》还有哪些征地以外的规定呢?本文,在明拆迁律师带大家一探究竟……

【变化一:农村宅基地申请“乡镇批准”】

修订草案第46条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没有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小组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宅基地的申请、批准流程将最终完成于乡镇政府,不再由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村民要注意上述申请顺序,从村组开始做起。

【变化二:农村宅基地允许自愿有偿退出】

修订草案第47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据此可知,农村宅基地的自愿有偿退出和盘活利用虽已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允许和鼓励,但仍处于稳慎试点、推进阶段,尚未大幅度“放开”。退出宅基地也仅限于村民自愿的情形,村委会、村集体均无权强制要求进城落户村民退出宅基地。

宅基地制度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新规亮相!


【变化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细化规定出炉】

根据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第63条之规定,《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专设一节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程序、审查报批要求作出了细化规定。

修订草案第36条指出,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引导优先使用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

实践中,集体建设用地通常涵盖宅基地、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3大类。修订草案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模仍持保守控制的态度。这基本符合在明律师此前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占集体土地比重较低的判断。

修订草案第37到第44条详述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程序和条件要求,明确了条件法定、规划先行、村集体编制方案并形成决议、县政府审查、签订书面合同、办理确权登记等具体操作事项。在这些细化规定的指引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为农民增收致富开辟新路径的确值得期待。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从最新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看,上述两项农村“三块地”制度改革核心内容在推进上仍比较稳妥谨慎,法律法规制定中倾向于设定较多的前置条件和程序规范。故此,农民朋友在参与类似改革试点时一定要向所在地的县、乡(镇)政府和村集体及时了解当地政策,在法规、政策均许可的框架内尝试改革创新。在明律师也将持续为大家关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领域的最新动向。


标签: 宅基地制度改革,经营性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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