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5-08
阅读量:117
导读:在输变电工程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的土地征收中,一个核心程序问题是:项目用地是否已依法取得征地批复。当征收部门在未取得合法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即启动征收程序、发布征收公告甚至实际占用土地时,被征收人能否以“未批先建”为由,申请确认征收行为违法?
在法律上,征收集体土地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如果在征地审批手续尚未完成的情况下,政府机关即发布征收公告、组织实施征收,该征收行为即构成程序违法。被征收人对于未取得征地批复而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公告违法或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也明确,市、县级政府在未取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具有可诉性。

1、征地审批的法律框架与“未批先建”的违法性
集体土地征收的合法启动,以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为前提。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耕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其他土地,须经国务院批准;其他土地的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输变电工程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中,需要在取得项目立项、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等批准文件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审批,在取得征地批复后,方可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实施征收。若未取得征地批复即启动征收程序,或征收公告中未载明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该征收行为即构成程序违法。
2、被征收人就“未批先建”申请确认征收违法的救济路径
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方存在“未批先建”、未取得征地批复即实施征收的情形,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
一是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可以在知道该征收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公告的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征收公告违法,并责令征收部门依法纠正。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也明确,在未取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具有可诉性,被征收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二是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在未取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告没有载明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实际上也没有获得上级政府关于征收涉案土地的批复。在此情形下,被征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公告违法或无效,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核实审批文件。被征收人可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征地批复文件、勘测定界报告等,以验证征收公告的真实依据。
3、未批先建征收案中的补偿与赔偿责任
征收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被征收人可以进一步主张行政赔偿。对于土地被违法占用、房屋被违法拆除的,被征收人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若土地已被实际占用、房屋已被拆除,被征收人可以主张违法占地导致的经济损失,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房屋价值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被征收人成功确认了征收公告违法,也需要在法律程序中重点主张拆迁补偿权益。目前土地被占用且补偿未到位的项目,征转体系存在补正空间。在赔偿程序中,被征收人可以主张参照合法征收中的补偿标准计算赔偿额。
4、被征收人的证据保全与维权策略
在输变电工程土地征收中,如认为存在“未批先建”,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一是及时取证。对征收公告、现场施工情况等拍照录像,保留发布违规文件的证据;申请信息公开调取征地批复及环评批复,从源头上锁定程序缺失问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后再决定是否提起后续复议和诉讼。
二是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对征收决定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对补偿决定的起诉期限同样为6个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错过起诉期限,将丧失通过行政诉讼确认违法的机会,未来再主张赔偿将更为被动。
三是联合其他被征收人共同维权。同批次或同项目的多位被征收人可同时申请征地和环评信息公开,同时申报复议申请,以降低个人维权成本,提高案件影响力。
结语:输变电工程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如发现征收方存在“未批先建”、未取得征地批复即实施征收的行为,有权以“未批先建”为由申请确认征收行为违法。最高法的判例已明确此类征收公告具有可诉性。被征收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内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征收公告违法或无效,并在确认违法后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