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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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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经济带高铁建设,土地征收预公告后新建商铺能否补偿?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4-21 阅读量:119

导读:在长江经济带高铁站区建设的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新建商铺的补偿问题,是实践中争议较为集中的领域之一。征收预公告作为征收程序中的重要时间节点,其法律功能在于“冻结”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现状,防止被征收人通过不当手段增加补偿利益。然而,“预公告后新建商铺一律不予补偿”这一论断是否绝对成立?是否存在例外情形?被征收人应当如何判断自身新建建筑是否属于不予补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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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土地预公告的法律效力与“冻结”机制


征收土地预公告是征收程序启动后第一个面向公众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多重法律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拟申请征收土地时,应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目的、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并要求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预公告的核心法律效力体现在“冻结现状”功能上。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扩建等行为,新增部分在补偿时不予认可,避免被征收人通过不当手段增加补偿利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征收补偿的公平性和严肃性——如果允许在征收范围确定后突击建设并据此获得补偿,将导致“会闹的孩子有奶吃”的不公平现象,损害大多数守法群众的利益。


从法理层面看,公平补偿不等于无限补偿。拆迁补偿的本质是对既有合法财产权益的弥补,而非对投机行为的奖励。征收预公告的发布,标志着征收范围的法律确定,此后任何新建行为,均属违法。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预公告发布后新建的商铺,确实不予补偿。


2、“抢建”的认定标准与例外情形


然而,“预公告后新建商铺一律不予补偿”并非绝对成立。在征收实践中,“抢建”的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且在特定情形下可能存在例外。


第一,时间节点的严格界定。“抢建”行为的认定以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为时间分界线。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因此,征收预公告发布之前的合法建设行为,不受此限制,应当纳入补偿范围。


第二,主观故意的考量。司法实践中,认定“抢建”通常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在明知征收预公告已发布的情况下,故意突击建设以获取额外补偿,属于典型的抢建行为,不予补偿。但如果新建行为发生在预公告发布之前,或者行为人因客观原因(如征收范围尚未明确、公告未依法送达等)无法知晓预公告内容,则不宜简单认定为抢建。


第三,建设合法性的影响。即使新建行为发生在预公告发布之后,如果该建设行为具有合法的审批手续(如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情况则较为复杂。实践中存在以施工许可证载明日期对抗征收公告效力的争议。一般而言,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新建建筑的补偿申请将面临极大困难,但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建设行为在预公告发布前已启动且无法及时完成,或建设系基于合法规划许可且未收到暂停通知,仍有可能争取部分补偿。


第四,征收范围调整的特殊情形。在征收过程中,征收范围可能因规划调整而发生变化。如果某地块最初未纳入征收范围,业主在该期间进行了合法建设,后征收范围扩大将该地块纳入,则新建建筑不应被认定为抢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3、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与风险防范


对于面临高铁站区建设土地征收的被征收人而言,应当注意以下法律风险和权利保障要点:


第一,密切关注征收预公告的发布。征收预公告是确定“抢建”时间节点的关键依据。被征收人应当及时关注拟征收范围内的公告信息,了解征收范围、时间安排等基本信息,避免在预公告发布后进行新建、扩建等行为。


第二,保留合法建设的证据。如果新建商铺的建设行为发生在预公告发布之前,被征收人应当保留施工合同、材料采购凭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以证明建设行为的时间节点。对于因合法规划许可进行的建设,应当保留规划许可文件、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材料。


第三,对“抢建”认定不服时的救济途径。如果征收部门将预公告发布前的合法建设认定为“抢建”而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认定结论的合法性。在诉讼中,被征收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建设行为的发生时间及合法性。


第四,切忌铤而走险突击建设。在征收预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应当立即停止任何新建、扩建行为。企图通过突击建设获取额外补偿的做法,不仅无法得到法律支持,还可能因违法建设面临被强制拆除且无补偿的风险,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被追究骗取国家资金的刑事责任。


结语:长江经济带高铁站区建设中,土地征收预公告后新建商铺原则上不予补偿,这一规则的法律依据在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确立的“冻结现状”机制。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征收补偿的公平性,防止被征收人通过不当手段增加补偿利益。


然而,“一律不予补偿”并非绝对。被征收人应当准确理解“抢建”的认定标准——时间节点是核心,主观故意是重要考量,建设合法性是辅助判断因素。最稳妥的做法是:在预公告发布前完成所有建设活动,并妥善保留合法建设证据;在预公告发布后,立即停止新建、扩建行为。


标签: 土地征收 长江经济带 高铁建设 土地征收 预公告 新建商铺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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