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9-10-31
阅读量:2716
导读: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房屋遭遇了违法强拆,我们可以通过主张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同时诉请行政赔偿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今天,通过在明所李顺华、韩海祥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例,我们为您浅析这一经典的权利救济思路。
【案情介绍:街道办事处直接强拆】
黄女士户籍在x市x街道x街231号,其在x市x街道x村因继承取得房屋一处,并于2013年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兰集用(2013)第02-230号,登记使用权面积为71.70平方米。
2017年9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该市2017年度计划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申请。该市人民政府下属的国土资源局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本市x街道办事处x村的11.5084公顷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确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其后,黄女士与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经协商谈判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18年8月4日,街道办事处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黄女士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人介绍找到了在明所的李顺华、韩海祥律师。
在律师的介入下,黄女士将街道办事处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黄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黄女士被拆房屋及屋内物品损失作出赔偿。

【律师分析:确认违法、行政赔偿有着落】
1.在我们国家,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黄女士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合法手续对房屋进行强拆,街道办的行政强制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本案中,涉案房屋用地属于某村集体所有,涉案房屋则登记在黄女士名下,黄女士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涉案房屋建造于集体土地之上,因集体土地已被依法征收,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土地使用权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可由征收主体所属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交出土地,但仍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现街道办事处虽经相关职能部门授权实施涉案土地房屋征收的安置补偿工作,但法律未授权其强制拆除征收土地上所建的房屋,且街道办在未对黄女士作出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强制拆除,违背了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

2.本案中,因为街道办在此前的调查登记过程中已对黄女士室内物品进行过评估,那么在诉求中进一步凭此主张对已经评估的房屋及屋内物品进行赔偿,被法院采纳并认可评估物赔偿额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征收侵犯财产权,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涉案房屋被纳入土地征收范围,违法拆除涉案房屋的赔偿,应根据涉案房屋的价值,结合相关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由本案被告街道办事处依法作出,且不应低于该房屋依法征收所能获得的补偿。
黄女士诉请的屋内物品损失,其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屋内物品存在及相应价值。本案中,虽然黄女士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但鉴于街道办已自行对黄女士屋内日常物品进行过相关评估,法院一般会认可先前已纳入评估过的物品的价值,对于上述物品可由街道办根据相应物品价值作出行政赔偿。

在明所的李顺华律师团队提示大家,假如房屋遭到了违法强拆,通过起诉涉案行政主体,主张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请求行政赔偿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处理这一类案件最具代表性的办案思路。当然,具体到个案当中想实现这样的意图并不容易,遇到困难时被征收人可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争取在房屋、土地遭强拆强征后确保自己的补偿安置权益不因此而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