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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告
由本所王金龙律师、陈福文律师代理的原告三河京龙公司诉被告安徽宏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经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2020)皖02民终6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了无为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225民初6470号民事裁定并指无为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