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4-01
阅读量:106

导读:评估机构的选定是征收补偿程序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公正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这一规定赋予了被征收人参与评估机构选定的核心权利。
1、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法定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是首选方式,征收部门应当提前公布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协商期间,被征收人有权了解评估机构的资质、业绩、评估方案等信息。
业主均未参与评估机构的协商选定过程,征收部门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组织协商、投票或随机选定的法定程序。评估公司书面回复中称“沿用旧报告”,更表明评估机构未对案涉房屋进行现场核查、未结合当前市场价值重新评估,其选定程序严重违法。
2、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不能作为补偿依据。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撤销评估结论,重新依法选定评估机构。业主在异议书中已明确要求“撤销评估公司评估结论,重新依法选定机构评估”,这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
3、评估程序的透明度要求
评估机构选定后,应当依法开展入户调查、现场查勘、收集资料、测算评估等工作,并出具分户评估报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评估报告应当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有权知晓评估依据、方法、过程及结果。
评估公司未入户核查、未公示资质、未送达分户评估报告,严重侵犯业主知情权。业主在异议书中要求“评估全过程公开透明,公示分户评估结果、向业主转交正式评估报告”,正是对程序透明的正当诉求。
结语: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合法合规是征收补偿公平公正的基础。户业主未参与评估机构协商选定,评估公司存在程序违法、结论失真等问题,其评估结果依法不能作为补偿依据。征收方应当正视业主诉求,撤销原评估结论,重新依法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确保评估过程公开透明、评估结果公允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