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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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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村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宅基地的这个证太重要了
作者:刘番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0-04-08 阅读量:3095

导读:委托人刘先生等十几户人的房屋都位于河北省某市区,虽然委托人房屋所在地已经划归为市区管理,但是土地性质依然是农村集体土地。2019年刘先生房屋所在地区进行征收拆迁,但是刘先生等人的宅基地上房屋目前都没有进行确权,没有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对于房屋的权属没有有效的证明。这致使刘先生等人在拆迁中十分被动,如果不同意拆迁方的补偿方案,房屋就很可能被当做违建拆除。那么,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确权登记发证真的那么重要吗?国家又相继出台了哪些政策文件来支持这项基础性工作呢?

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勇进律师团队接到上述案件后,及时提起了各种程序来争取合理的补偿,对涉案宅基地的确权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在农村很多人可能还不是很重视这个问题,认为自己一直都在这里居住,就算遇到拆迁也是属于自己的合法房屋。

但是在实践中却没有这么理想,经常出现被征收房屋因没有权属证明而当做违建拆除的情形,因此大家对此问题可不能麻痹大意。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据此,针对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确权登记发证,依法应当由宅基地的使用者,即用地建房的农户向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确权登记,并获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工作,除了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国家也早就下发了一系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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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在2011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其中明确提到:

各地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到2012年底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实行凭证管地用地制度,土地权利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此后几年陆续出台的《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文件均延续了前述《通知》的精神,持续细化推动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019年下发的《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再次强调做好宅基地基础工作。

此外,各级地方政府基本也都出台了相应的法规,明确了该项工作的办理流程。比如:《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修正)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从上述一系列文件都可以看出,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也下发了很多指导性文件。大家对于宅基地确权工作一定要重视起来,尽早确权,既增加了一份保证,也为以后的征收拆迁做好了铺垫,如果遇到问题,可以及时委托律师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标签: 河北农村拆迁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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