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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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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重庆市农村拆迁案例:对信息公开申请置之不理?当心我会告你!
作者:在明律师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0-02-28 阅读量:2266

导读:在房屋拆迁、土地征收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非常关键,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因为一旦很多重要的信息,当事人无从知晓或者被自己疏忽掉,最终很可能会导致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完全实现,从而造成严重的损失。申请信息公开,虽然有法律支持,那在现实中,真的好操作吗?重庆李先生遇到的情况就很典型。


案情:申请信息公开要自助?


来自重庆的李先生,在璧城街道某村有一处房屋和土地被列入征收拆迁范围。为详细了解相关征收政策,2017年7月,李先生向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8月份,区国土局做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对申请公开的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和征地红线图等相关信息,要求李先生亲自跑腿去区里的征地拆迁办和区国土局的耕保科查阅。谁知,等李先生到了这两个部门,却连吃了两个闭门羹,压根没见着想看的材料的影儿。


折腾了两个月,盼了又盼,最终区国土局的答复落了空,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李先生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聂荣律师,向他寻求帮助。


关键:信息公开要依法行政


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莫非只能以自助的形式,自己去跑材料?聂律师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遇到这种情况,完全不用费心费力,跑冤枉路,一切交给法律即可。


聂荣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李先生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要求继续公开相应的政府信息。在这里,李先生的主张,都以法律依据为前提。因为信息公开,也要依法行政。


第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要辨得清,别认错。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的规定,李先生有权向区国土局申请公开征地拆迁过程中与其生产、生活等相关的相应的政府信息。


而区里的征地拆迁办公室,是属于区国土局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所以它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和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区国土局才是组织实施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定行政部门,应依法对李先生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换句话说,李先生想实现自己的诉求,找不到拆迁办这儿来,找国土局才是正道! 


第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要履职责,别不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材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显然,在这里,璧山区国土局告知的内容违反来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李先生按照国土局的答复,直接去相关单位进行了查阅。但对方并不给提供,反而以涉密为由,不允许李先生拍照和复印。然而,区国土局也未能提供其所谓“涉密”的相关依据。总之,区国土局没有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基于此,庭审过程中,聂荣律师据理力争,最终,区法院部分采纳了聂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告李先生的请求成立,判决撤销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7年8月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责令其对原告所申请的信息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启示:信息公开让当事人自己跑腿,这就是违法!


在这个案子中,区国土局的确虽然做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但其答复的内容,并不能让当事人直接获知想了解的政府信息,反而要求当事人自行跑路,这本身就是严重违法的行为。


因为信息公开的实践往往比较复杂。对于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的当事人来说,在遇到这类情况时,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这将会为后续的维权创造有利的条件。


标签: 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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