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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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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委员会: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用地保障
作者:王小明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2-04-29 阅读量:1281

据新华社报道,4月26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专门研究了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问题。这预示着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们或将迎来新一轮基础设施建设高潮。

在新冠病毒疫情肆虐且将持续的背景下,这将是我国稳定“双循环”经济发展战略,维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那么,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与征收拆迁有何关联?老百姓又该怎样在这一类征拆项目中维护自身的合法补偿权益呢?

【重点发展哪些基础设施建设?】

会议指出,我们将重点加强以下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1、加强交通、能源、水利等网络型基础设施建设,把联网、补网、强链作为建设的重点,着力提升网络效益。加快建设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

2、加强信息、科技、物流等产业升级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建设新一代超算、云计算、人工智能平台、宽带基础网络等设施,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加强综合交通枢纽及集疏运体系建设,布局建设一批支线机场、通用机场和货运机场。

3、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高品质生活空间,推进城市群交通一体化,建设便捷高效的城际铁路网,发展市域(郊)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推动建设城市综合道路交通体系,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5、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稳步推进建设“四好农村路”,完善农村交通运输体系,加快城乡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实施规模化供水工程,加强农村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以基础设施现代化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5、加强国家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提升应对极端情况的能力。

【基础设施建设与征收拆迁息息相关】

要实现会议提出的建设目标,强化用地等资源要素保障就是题中应有之义。而建设用地的落实,就与征收拆迁有着紧密的联系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土地管理法》第45条也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据此,当上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用地保障时,征收拆迁项目便会接踵而至。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强,在一定程度上即意味着征收拆迁或将迎来又一个新的集中爆发期。

不可否认,此前的征收拆迁大潮已遍及一线城市的大部分地区,一些地方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然偃旗息鼓,转而进入了更加克制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阶段。

但放眼全国,众多二线及以下城市、村镇仍有着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会议中提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仍有巨大的铺展空间和现实需求存在。

再结合此前一些地方出台的鼓励征拆货币化安置,加大征收拆迁力度确保重大项目落实等文件精神,广大等着、盼着拆迁的群众们或将又一次面临机会和希望。

中央财经委员会: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用地保障


那么,遇到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启动的征收拆迁项目,老百姓又该注意些什么呢?在明律师在此提示大家以下3点:

其一,警惕乡镇街道、村委会等无权启动征收的主体发起所谓征收项目。正如前面我们列举的法规条文所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依法走征收程序,而有权启动征收项目的只能是县级以上政府,农村征地更是需要获得省政府或者国务院的批复。

活跃于拆迁一线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具备县级政府权限的开发区管委会乃至于村(居)委会等都无权自行发起征收项目。

对于实践中有所冒头的乡镇街道一级搞“征收”现象,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及时向有关人员询问了解情况,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合法性调查程序,确保自己所要面临的项目始终运行在法律框架内。

其二,对于先启动协议搬迁、一户一户签约的情形,被拆迁人要谨慎选择签约与否。现阶段,越来越多的征收项目开始“创新程序”,走起了“协议搬迁、收购”先行,强制征收殿后的不寻常道路。

自然,协议搬迁并非什么洪水猛兽,在补偿安置利益合适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不是不可以配合签约搬迁。但需要强调的是,这一定要建立在确认签约主体是政府有关部门而非村委会、开发商的基础上。对于被拆迁人而言,行政协议显然要比民事合同更有保障。

如果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不满,一定不可在任何书面材料上盲目签字,因为你或许根本不具备能力辨明所签材料到底是什么,究竟会给你带来怎样的法律后果。

我们倡议大家在协议搬迁阶段就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这将会为我们后续的维权预留更大的空间和更多种的选择。

其三,更加注重对基础设施建设征收项目的权利救济渠道把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权利救济方式可能与此前大家经历较多的旧城区改建存在差别,如在城市房屋征收中不需要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无需召开听证会,不能选择就近地段、改建地段的房屋产权调换等。

被拆迁人要更加注重对征收决定(征地批复)、补偿决定和评估环节的救济,权利救济代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的作用,争取尽早将专业法律支持引入到项目中,做到具体个案具体分析,而不是“照葫芦画瓢”般的盲目提起程序。

在明律师最后要强调的一点是,无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多么“重大”,都不能无视被拆迁人的合法补偿权益和程序性权利,更不能以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去绑架想要依法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

越是为群众办的“大好事”,越要严格审批流程依法推进,越应当带头保障被拆迁群众的正当权益。而广大被拆迁群众也要有充分的法治意识和观念,严格依法维护自身的权利,摒弃不合理的过分诉求,以实际行动支持基建项目的平稳顺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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