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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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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征用再起争议,应急征用不能总是那么“急”
作者:王小明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2-04-07 阅读量:1919

导读:据多家媒体报道,日前苏州工业园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突然下发“征用通知”,决定征用某教育发展投资公司下属的某大学学生宿舍楼。结果在未告知学生的情况下物业就开始打包、搬离学生室内物品,引发了学生们的议论和不满。后园区指挥部已作出停止征用的通知,涉事公司也发布公告向受影响的同学们致以了歉意。征用也没征用成,学生们的私人物品却被折腾了一溜够,这样的操作显然是值得检讨和反思的。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因疫情防控需要引发的应急征用是有法律依据的。《民法典》第245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对此则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据此,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征用房屋的,应由县级以上政府作出征用决定,层级更低的政府部门、乡镇政府等无权决定征用。

而法律层面对征用程序则无更具体的规定,主要反映在“有征用,必有补偿”的实体性规定上。有法学专家认为,这里的补偿应当是征用主体积极、主动履行的职权,不应由被征用人去申请、举证其损失,且应当努力将房屋、动产恢复原状。


疫情征用再起争议,应急征用不能总是那么“急”


基于上述已有的法律规定,在明律师想着重强调以下3点:

1.征用房屋尤其是学生宿舍等实际居住使用人与产权人不同的房屋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前告知实际居住使用人,确保其知情权。

2.对房屋内存放有特殊价值、不易搬动拆卸或者其他易损坏的贵重物品的,征用方应尽量预留时间允许其所有者自行拆卸、搬离这部分物品,再由相关物业人员统一打包、搬离其他一般物品,从而避免对室内物品的不必要损害。

因强制征用行为造成房屋内物品毁损灭失的,征用方应当给予补偿甚至是赔偿。实践中曾发生过的简单粗暴打包学生物品,将物品直接往一楼扔等做法,都是对他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尊重的表现。

3.应急征用不应总这样“急”。新冠肺炎疫情已经发生两年多了,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都发生过不同程度的局地疫情暴发。故此,各地疫情防控部门理应做好应急预案,事先规划好隔离人员居住场所。

对确诊等阳性病例,应当统一安排至定点医院、传染病院进行诊治;对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和需要集中隔离观察的高风险人员,也应当优先征用有一定接待能力和设施配备的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隔离。

而在疫情初期一些地方乐于征用的学校宿舍,一无必要的设施配备(可能存在共用浴室和公共卫生间、洗漱间的情况),二无有一定接待服务经验的人员,三存在大量的学生私人物品需要打包搬离,待征用结束后再搬回,显然不是疫情征用的最优选择。

两年多了,疫情防控工作早已步入了常态化的动态清零阶段。应急征用虽有其客观发生的必要,却实在不应该再那样“急”了,更不能急中生乱,征了一半发现不合适又不征了。

在明律师最后要指出的是,涉疫情防控征用行为是典型的行政行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这一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总责,而不是将责任归结到配合落实征用工作的某个单位、公司头上。做错了公开道歉是对的,但如果能由征用主体直接道歉那就更到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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