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告
Press Release
作者:王小明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1-11-19
阅读量:1691
强制拆除房屋的案件在征收拆迁领域从未断绝过,但一般的表现形式也就是来上几十、一百号人和若干台机械车辆,对房屋实施机械拆除。一把火将房子直接烧了的,实属奇闻。然而据上游新闻日前报道,陈先生兄妹4人共有的2栋据称有百年历史的全木结构老宅竟被当地镇政府和村委会以“拆旧复垦”名义放火烧毁,陈先生一家人却对此完全不知情。当地法院两次判决责令镇政府限期给予行政赔偿处理,而镇政府却只同意赔偿5万多元。那么,这起不同寻常的案件究竟折射出哪些值得各位弄懂的法律问题呢?
当地政府在给陈先生的书面答复中称,涉案村组地块被列为全市土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试点,陈先生的妹妹口头答应拆除房屋后,村干部经过口头协商,把该处拆旧复垦交由村民符xx实施。
在拆除房屋过程中,因房屋倾斜漏雨,部分腐朽,符考虑安全问题,就和施工人员通过烧毁房子的方式完成了拆除,但拆房时未与房主签订协议,烧房子未征得房主同意,工作存在瑕疵。
那么,当地政府的上述迷之操作究竟是否仅仅属于“工作瑕疵”呢?法院又该怎样依法对陈先生一家的行政赔偿诉求作出裁判呢?在明律师提供以下思路供大家参考:
其一,所谓的“增减挂钩”拆旧复垦是一种政策行为,法律上并无直接规定。本案中拆除老旧房屋的性质类似于“空心房”整治,是一种典型的“村民自治拆迁”行为。
那么既然是“协议拆迁”而不是依法征收,就应当先与当事村民达成协议才能动手拆房。然而镇政府也承认这协议根本没能达成,那么涉案拆除房屋行为已构成严重违法,是对陈先生一家房屋财产权利的粗暴侵害,而绝非镇政府所谓“工作瑕疵”所能一笔带过的。
据报道,早在2019年当地市纪委即作出回复称涉案村组的“增减挂钩”拆旧复垦项目因未能征得村民的同意而遭试点失败。这样一来,陈先生一家的老宅遭放火烧毁也就没有任何依据可言了。
其二,采取放火的方式“拆除”房屋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其行为本身即不合法。拆除房屋也应当有相应的技术规范程序要求,不能想让谁拆就让谁拆,想怎么拆就怎么拆。
然而案涉老宅竟被村委会所“委托”的村民符某某以放火的方式予以烧毁,这显然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甚至可能构成放火、失火等犯罪。
同时,对案涉房屋拆除时并未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搬离,现陈先生一家人提出有家具、农具等物品损失,镇政府则在《赔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承认“现无证据证明家具存在”,这恰恰证明了拆除行为在程序上的严重违法。

其三,在陈先生一家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情况下,法院可视情况直接对行政赔偿数额、标准等进行实体性裁判。
反复判决撤销镇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处理,并未实质性化解行政赔偿争议,容易造成纠纷久拖不决,无益于真正意义上的定纷止争。
本案中陈先生一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有颇多值得深入思考之处。在明律师以(2020)最高法行申6906号《行政赔偿裁定书》的裁判观点做简要说明:
行政赔偿诉讼属于给付之诉,诉讼标的不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是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能否成立,若应予赔偿则法院应当对具体的赔偿方式、项目、数额等实质内容作出裁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就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争议进行审理与裁判。
据此,行政赔偿诉讼应围绕赔偿争议进行,赔偿决定作为先行处理赔偿请求的程序性行为,并非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不服其实质仍是申请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诉讼应及时审理、解决实质争议,避免程序空转,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所受损失,系因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其权利造成,而非赔偿决定造成……
在明拆迁律师对上述裁判观点做通俗的翻译就是:当事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目的就是要获取赔偿,而不是单纯要求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处理决定。
就本案中的情况而言,陈先生一家第二次起诉时,法院完全可以直接通过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其财产损失的事实,进而对赔偿数额、标准、项目等作出实质性裁判,而不是继续责令镇政府重新作出赔偿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在这起并不多见的“以放火烧房方式强制拆除”的案件中,当地镇政府的行为绝不是什么“工作瑕疵”,而是性质恶劣的违法行政。陈先生一家人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值得肯定。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拆迁村民的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救济权利的终极途径,属于“技术活”,不可盲目推动。一般而言,要首先起诉确认拆迁方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同时考虑国家赔偿请求是“一并提起”还是“另行提起”。不同的诉讼策略将会对法院的审理、拆迁方的协商调解等产生微妙的影响,而这些就需要专业律师为大家掌眼把关了。总之,大家要牢记的一点是,自家的房屋再破旧,也不能容许任何组织和个人肆意拆毁,违法拆了就要赔,而且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