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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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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原阳4儿童被埋,施工项目“涉违建”归谁管?
作者:王小明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4-21 阅读量:1756

导读:据新京报近日报道,针对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18日发生的4名儿童被埋土方身亡一事,涉案项目施工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当地街道办、住建局和城管执法局均表示其对该案无执法权,涉案违法行为究竟该由谁来管似乎要成为一笔糊涂账。那么,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本案施工方涉嫌违法施工的行为真的没人能有效制止吗?所谓“涉违建”的说法又是否符合法律层面上的事实呢?本文,在明拆迁律师为大家浅析报道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住建局怎么可能管违建?违法施工不是“违建”!】

新京报的报道中有这样的内容:“住建局怎么可能管违建,没执法权。”原阳县住建局一工作人员称,他们无执法权。执法管理归县城管执法局。

显然,当地住建局搞错了涉案项目施工方行为的性质。究竟什么是违建或者叫“违法建设”,老百姓可以有更为宽泛的理解,但作为必须依法行政的行政机关而言,概念一定需要更加明晰一些,以北京为例:

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

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2011版)

一言以蔽之,违反《城乡规划法》和各地方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的建设行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法建设。也只有这样的违建,才归城管执法部门管。

当然,广义的违建还包括违反《土地管理法》《水法》等规定实施的违法用地、侵占河道行洪区等情形下的违建,均由有权机关对其进行查处。

但是,本案中的施工方是违反了《建筑法》第7条的规定,未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这种“违法施工”行为与前面所述的“违法建设”行为存在本质上的差异,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其查处的责任主体:

河南原阳4儿童被埋,施工项目“涉违建”归谁管?


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其第12条进一步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综合《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不难得出结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建筑活动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本案中施工方的违法施工行为,依法应当由当地住建部门负责查处。

【施工方拒不停止施工又该怎么办?】

根据前述《办法》第12条的规定可知,住建部门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单位有权作出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若施工单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住建部门绝不会“没办法”。

《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此,住建部门完全可以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落实其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施工方履行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像报道中的各单位所述,强调自己“没执法权”“管不了”。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行政决定要能够真正执行才能发挥其行政管理的作用。或者像城管、乡镇政府等有权自行对违建实施强拆,或者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那样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用地类违建,但不应存在“没人管得了”的情况。当违法情形在某一地区,某一项目中普遍存在时,其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定会在某一时刻显现出来。严格依法行政,或许是这起悲剧带给我们的最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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