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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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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连发通知:保障生猪养殖用地,养殖场不能再一律关停了!
作者:王小明 来源:在明征地拆迁律师 日期:2019-12-30 阅读量:2511

导读:2019年9月4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和自然资源部相继发出通知,将保障生猪养殖用地,促进生猪生产发展作为重要任务,释放出了一系列鼓励生猪养殖,为养殖户免除后顾之忧的讯息。通知明确,生猪养殖用地为设施农用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允许其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耕地占补平衡;不得在现行法律法规范围之外划定禁养区,坚决排查“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违法限制养猪业发展或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农业农村部3日发布的监测周报显示,8月26日-8月30日,16省(市)瘦肉型白条猪肉出厂价格总指数的周平均值为每公斤35.63元,环比涨9.3%,同比涨92.3%。


养殖场关停


据商务部监测,8月26日至9月1日,肉类批发价格不同幅度上涨,其中猪肉批发价格为每公斤34.59元,上涨8.9%。


猪肉在国人餐桌占有重要地位,在中国居民的肉食消费中占比达到62%,而且在CPI也占有高权重,所以,猪肉价格持续大幅上涨,会影响群众生活和物价稳定。


此轮新政策利好频繁释放,便是在上述猪肉价格持续上涨的背景下展开的。


【自然资源部:养猪场可占用一般耕地,无需办理规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


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


在明律师解析: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属于生产设施用地。


这类“设施农用地”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故此,设施农用地的审批、取得流程相对简单。


但原《通知》中同时指出,设施建设选址要“不占或少占耕地”。新《通知》中明文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释放出了相当的政策灵活性。


在此前的实践中,个别地方动辄以养殖场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属于违法建筑为由对其实施关停、拆除的做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新《通知》的发布将有望起到“拨乱反正”的效果。

养殖场关停

新《通知》中还规定:


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


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鼓励利用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鼓励支持政策。


在明律师解析:原《通知》中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新《通知》对此占地面积上限予以了突破,无疑将为促进生猪养殖规模扩大创造有利条件。


针对生猪养殖设施农用地的取得,新《通知》规定:


按照“放管服”的要求,进一步简化用地手续、降低用地成本、提高用地取得效率。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用地。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用地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指导养殖场(户)了解用地规定,帮助协调用地问题。同时,掌握用地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改变养殖用途,确保农地农用。


在明律师解析:原《通知》中突出规定了用地协议签订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的备案、监管职责,新《通知》的表述无疑更侧重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养殖户的服务职责,释放出了较为明确的鼓励信号。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滥划禁养区、一律关停不行了!】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在最新的联合发文中指出:


各地要严格落实《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


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养殖场关停


在明拆迁律师解析: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11条对禁养区范围作出了明文规定。但在前一阶段“环保风暴”的实践中,个别地方出现了“打着环保的名义黑环保”的乱作为现象,随意滥划禁养区,进而将新划定区域内的已有养殖场强行关停、拆除,严重打击了养殖户的从业积极性,涉嫌侵害养殖户的合法财产权益。两部门此时发文可谓“及时雨”,是对地方上一系列错误做法的及时止血、纠正。


联合发文中还规定:


对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养猪业发展或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一并排查……


坚决、迅速取消排查中发现的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对违反法律法规限制养猪业发展和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要立即进行整改。


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


加强对养殖场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帮扶,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在明拆迁律师解析:环保以合法为前提,依法行政是不能触碰的原则底线。此前个别地方“一阵风”“一刀切”的运动式查处、关停、拆除行动本就与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相违背,已经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个别行政机关以各种名义对养殖户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干预,甚至不乏“以环保名义促征收拆迁”的滥用职权行径。对此乱象坚决予以叫停,可谓势在必行、不可不发。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农村养殖户的是,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最新政策文件规定办事,履行养殖用地取得、审批程序义务,及时充分向地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了解相关技术要求,有困难时大胆寻求帮助和服务,就完全不必有太多担心和顾虑。行政机关的价值,绝不仅仅在于监管、处罚,更在于服务基层群众。我们期待着新政策的集中出台给广大农村养殖户的养猪致富之路点亮更多明灯!



标签: 养殖场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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