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告
Press Release
作者:谢天泽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9-12-24
阅读量:7831
据中国经济网、新京报等多家媒体报道,12月7日,位于湖南省邵东市周关桥乡洪阳村,有着“邵东第一豪宅”之称的“申家大院”,在几台挖掘机的隆隆声中被拆除。
“申家大院”前后花费了4年时间修建而成,已建总面积约7000平方米。据当地村民反映,这座大宅是靠非法侵占农田而建成,总违建占地约为61亩,折合为40687平方米。我们可以从网络公开的视频和图片中看到,依山傍水而建的“申家大院”,院中亭台楼阁,雕梁画栋,一派精致而华丽的景象。
这一事件也引发了不少网友提出质疑:这处违建豪宅大院始建至今,几年的时间里,执法部门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非法占用农田面积如此庞大,违法情节十分严重的毫宅大院,为何就拆不动呢?
有网友猜测,是由于大院主人申爱虎的身份不一般,媒体报道其在当地拥有多家企业,现任永州市第四届人大代表、内司委委员。
其实,让我们回归法律视角,“申家大院”之所以前后折腾四年拆不动,归根结底,还是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不作为或乱作为所致。
2017年12月28日,当地国土部门就对“申家大院”进行了勘察,但直到一个月多后,即2018年1月31日才立案,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在2018年2月26日才迟迟下达,直到2019年4月19日才作出正式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一情况说明,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并未严格贯彻执行违法用地查处领域的法规规定。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12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四)属于本部门管辖;(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办法》第32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申家大院”被多名村民举报,其违法情形也并非难以判断,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处置案件的耗时却早已超出规定期限,难逃不作为之嫌。
另外,根据相关报道,当地国土部门之前曾对“申家大院”的违建开出罚单,为此,大院主人申爱虎将该部门告上法院。因为处罚程序不当,当地国土部门一度败诉。如今,“申家大院”的拆除又是依靠邵东市多个执法部门联动执法而实现的。
这些情况背后,很难让人不质疑,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或许对土地管理及规划领域的法律法规也许存在错误理解或模糊认识。此前当地国土部门落得败诉,也许正是由于其执法过程确实存在漏洞与瑕疵。
“申家大院”明显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类违建,依照《土地管理法》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并在处罚决定未被复议或诉讼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个非法占用土地违建,最后却是依靠“多个执法部门联动执法”这样明显带有行政强制色彩的方式而拆除,让人感到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适用法律程序混淆不清,由于对法律的不熟悉做出了乱作为的举措。

如今,大院主人申爱虎因涉嫌违法,已经被相关部门控制。最后,我们想说的是,无论什么身份的人,都要为自己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付出代价。如果是公职人员违法违纪,除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也必定难逃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与严肃追责。
但纵观本案,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建过程中的“忙乱而低效”昭然若揭,其自身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专业性也必将因此而饱受质疑。农村地区违法用地现象屡禁不止的根源之一,就在于行政机关未能严格依法履职。
在明拆迁律师提醒:于广大当事人朋友来说, 有钱有权也绝不能“任性”,建这样的东西,公然与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唱对台戏,结局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直至面临最严厉的刑事责任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