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告
Press Release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2-11-17
阅读量:111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拥有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就让补偿方式可选择这一合法补偿原则为公众所熟知。
然而我们必须要指出的是,上述法规仅调整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拆。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和货币补偿这3种方式并非可任由被征地农民选择,而是根据不同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有很大差异。
而到了腾退、旧村改造、城市更新等非征收项目中,能不能选择补偿方式可就完全没有法律法规层级的规定了,只能是看具体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
对于被拆迁人而言,能选固然好,不能选也只能先选择暂不签订协议,然后根据自己的诉求去与拆迁方持续协商、谈判。这补偿方式选择权,可不是每一个拆迁项目都一定能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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