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告
Press Release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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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诚信履行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而不可随意变更。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需要改变时,也应当依法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该行政法原则系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之规定得以确立,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该法律规定及其确立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有效防止滥用行政权、杜绝朝令夕改的同时极大地提高了政府公信力。
仁怀市茅台镇太坪村大白沙砂石厂诉仁怀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作为贵州法院行政审判的典型案例,即是对上述法律规定的一次具有重要参考意义的司法实践。
大白沙砂石厂位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太坪村,依法从事采矿经营活动并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012年11月19日至2015年11月19日)。因涉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十二五”技改扩能工程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于2015年7月被通知停止生产经营。
但怀仁市政府未就征收补偿问题与大白沙砂石厂达成补偿协议,导致大白沙砂石厂迟迟未获补偿。大白沙砂石厂遂向法院诉请确认征收行为违法与行政赔偿,经(2018)黔03行初1号行政判决确认仁怀市政府的征收行为违法。
本案中大白沙砂石厂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作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向采矿企业授予采矿企业以采矿权的正式法律文书,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所称的行政许可,大白沙砂石厂对该许可享有的权益在许可有效期限内受法律保护。在其被纳入征收范围时,行政机关本应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撤销对其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并对由此给大白沙砂石厂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但是,由于怀仁市政府在未就征收补偿问题与大白沙砂石厂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违法对砂石场进行征收,使其本应承担的补偿责任转化成为了赔偿责任。在认定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保护大白沙砂石厂的信赖利益,即其在《采矿许可证》有限期内的合法采矿权益。
因此,对于怀仁市政府因违法征收引起的行政赔偿,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3行赔初1号判决确认如下:
由仁怀市政府赔偿大白沙砂石厂采矿权损失1574670.46元(自2015年7月被通知停产至《采矿许可证》到期日期间的采矿权价值);房屋、构建筑物(含厂区道路)、机械设备损失3275428.99元;评估费损失86000元;职工安置费损失190260.00元;职工安置费损失190260.00元,以上共计赔偿5741105.05元。另外,仁怀市政府还应以5741105.0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大白沙砂石厂支付利息损失。
在明律师认为,在行政征收中,尤其是被征收人为企业时,征收补偿是否合理,是被征收企业的“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尤其是涉及行政许可等信赖利益方面,有效的适用法律能够最大限度争取补偿、减少企业损失,从而为企业另行安置、“东山再起”提供资金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