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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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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强拆房屋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1-03-02 阅读量:2039

征收拆迁实践中,经常有以公共利益需要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的现象。其本质就是行政方与开发商联合牟利,违法侵占老百姓的土地房屋,损害老百姓的利益。常见的操作方式就是:村委会以行政征收为名,肆意强拆、乱拆、偷拆老百姓的房屋,然后由开发商实施商业建设。而给的老百姓的都是最低价的“补偿”。待商业房开始建设或者建成后,老百姓才后知后觉的发现自己受骗了……

很明显,如果村委会以自己名义“帮拆”,或者不按程序强拆、偷拆,损害老百姓合法利益的,是违法的。那对于村委会强拆房屋的违法行为,应该怎样承担责任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关司法判例的裁判理由作出了指导:

关于被诉行政机关是否为强拆责任主体的认定:

1.当事人提供的视频资料仅反映出相关房屋被拆除后的情况,而无法证明案涉房屋被拆除时的现场情况,其提供的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亦无法证明被诉行政机关对其房屋实施或委托实施了拆除行为。

2.村委会作出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说明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以及该村委会对其实施了案涉房屋帮拆行为的认可等证据,能够证明案涉房屋并非由被诉行政机关拆除。

3.因民事主体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无实施强制拆除的权力,如果其作为民事主体擅自以自己的名义违法强拆,侵害他人合法享有的物权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可依照法定途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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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说法:


上述裁判理由说明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房屋的拆迁事实是行政机关实施,那么该征收拆迁行为就不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行政征收,不是合法的征收拆迁;

其次,如果不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征收,而是其他民事主体或村委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拆迁,因其并没有实施强制拆除的权力,故其他民事主体或村委会对老百姓实施的强拆行为是违法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其他民事主体或村委会因侵权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严重的,也会涉及到刑事责任。

具言之,在现行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框架内,基于“旧城改造”“村改居”或者“新城镇建设”等实际需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符合上位法规定前提下,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决定建设项目和补偿事项,并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解决补偿安置问题;但在未经协商一致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即单方采取强制拆除等方式则涉嫌违法。

另,《行政强制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强制搬迁合法房屋的步骤、程序和方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并未规定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有权实施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

最后,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没有强制执行权,即使其收回土地决议有效,但也无权作出强拆决议,更不能自行实施强拆。一旦村委会自主决策并实施强拆,就可能产生民事、行政、刑事三种形式的法律责任。


最后,在明律师提醒大家:村委会强拆的动机都不单纯,无论我们从哪个角度进行追责,指向的对象都不是具体的个人,而是这个人所代表的、与我们有利益冲突的集团,被追责的相关人员又恰恰能在无法承受压力的时候在各方进行斡旋,对我们主张补偿、争取权益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文|黄小仙)


标签: 村委会强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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