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告
Press Release
作者:王小明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12-21
阅读量:2855
导读: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涉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在展现法院对耕地违法行为“零容忍”态度的同时也彰显了“依法定性、处罚”的原则。那么,这批典型案例中都给哪些长期存在的疑难问题作出了示范呢?农民朋友又能从中收获怎样的启示呢?
【问题一:违法占地行为超过2年未处罚就不能再处罚了吗?】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其违法占地建房行为只要在房屋建成后2年内没人来罚,今后也就不能再处罚了。不过很遗憾,这种理解是对上述法条的误读。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沈某某诉贵州省黄平县自然资源局撤销行政处罚案”一案裁判明确,违法占地行为的行政处罚时效应当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违法建房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2年没人罚就不能罚了”纯属当事人的一厢情愿。事实上,只要你违法占地的房屋还在,又没有依法补办用地、规划手续,那么什么时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了,都有权对此给予处罚。
【问题二:违法占地和违反城乡规划的查处程序一样吗?】
最高法通过“陈某某诉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强制案”裁判明确,违法占地和违反城乡规划的查处程序是不同的,二者不能简单混同。
对于违法占地类违建的查处,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由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期满未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而对违反城乡规划类的违建,则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65条的规定,由当地规划部门或者乡镇政府(一些地区含街道办事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起诉期限届满或者起诉被驳回后由县级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简言之,是否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二者在程序上最大的差别。实践中,笼统地适用《城乡规划法》简单处理的做法比比皆是,这往往导致认定事实不清,也可能会导致处罚结果的失准。
值得提醒的是,当事人对责令限期拆除违建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别忘了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这一黄金救济路径。
【问题三:永久基本农田能用来建养殖场、搞苗木花卉种植吗?】
最高法通过“孙某诉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和“袁某某诉贵州省仁怀市综合执法局撤销行政处罚案”重申了对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的严格管制原则,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倾向。
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33条之规定,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日前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中对永久基本农田所能从事的农业用途做了严格的规定:
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
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明确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挖塘养鱼等的处罚措施。
而在这两起典型案例中,当事农民一个是未经批准在其所租赁的承包地上建造用于苗木花卉种植的钢构大棚及其辅助设施,一个是未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修建房屋用于黑豚养殖,最终都被行政机关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
通过上述规定和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永久基本农田能用来干什么,不能用来干什么,大家可以一目了然了。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这一批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最高法分“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和“典型意义”3大部分对每一起案件都做了详尽的阐述,内容上颇具可读性。更多的启迪,就留待大家仔细浏览后慢慢品味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