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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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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解读:强拆主体未查明,被征收人能“民告官”吗?
作者:王小明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7-29 阅读量:2117

导读: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一旦被征收房屋遭所谓“不明身份人员”强拆,强拆主体的确定就成为了被征收人所必须面对的一道难关。实践中,被征收人一般都会想到第一时间报警求助,希望公安机关能及时查明涉嫌毁坏财物的实施者,帮助老百姓确定合适的起诉对象。但若公安机关迟迟未能查明强拆实施者,被征收人又该如何是好呢? 能否在侦查结果未出的情况下继续起诉地方政府或者其房屋征收部门,要求进行“强拆主体推定”呢?法院又是否要对此种情形下的起诉进行审理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再21号行政裁定书中对前述情形进行了详尽的论述,主要观点有二:

其一,对因房屋被强制拆除而引发的行政诉讼,应适当降低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明标准。

无疑,在房屋遭不明身份人员强拆的案件中,被征收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其要想举证证明侵权行为系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行政机关实施,难度很大。

而对于已经被划入征收拆迁范围,且征收方已在涉案房屋周边实际开展协商签订补偿协议、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对已签约房屋实施逐户拆除等行为的,足以据此认定征收方有很大可能性组织实施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

所谓“强拆主体推定”的裁判原则即是基于上述逻辑所形成的。征收方若主张强拆行为不是其所为,则应当举证证明强拆实施者另有其人,而不能将强拆主体的证明责任全部推给老百姓。

其二,公安机关未查明强拆实施主体,不影响法院对确认强拆违法案件的审理。

在被征收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此类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不需要等待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即可继续审理。

公安机关办理故意毁坏财物类刑事案件,不存在“侦查期限”一说。刑事侦查活动有可能一直持续下去。在此情形下,法院应当综合全案情况进行审查处理,不能让被征收人的财产权利因无法得出刑事侦查结果而久拖不决,进而遭受侵害。

最高法裁判解读:强拆主体未查明,被征收人能“民告官”吗?


事实上,“强拆主体推定”这一原则本质上就是一种对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办等征收主体的“过错推定”,其不需要以查清强拆实施主体为适用前提。

最高法通过这一裁判确定,在被征收人报警后公安机关未能查明强拆行为实施主体的情况下,法院不得以此为由对被征收人的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诉讼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而应当及时征询公安机关的意见,依据“强拆主体推定”的原则继续审理案件。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在房屋遭强拆后及时报警求助是正确的做法,这会直接形成对违法强拆行径的有力震慑,也是被征收人依法救济权利的宣示性动作。不论管不管用,都要及时、正确报警,这是专业律师始终对被征收人反复叮嘱的一点。

最后,在明律师再带大家复习一遍“强拆主体推定”原则的适用条件:

一是涉案房屋位于征收决定划定的征收拆迁范围内;

二是有证据证明征收方正在开展相应的征收拆迁工作(如当地新闻报道、行政机关内部的请示、通知材料、相关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谈判的证据等);

三是被征收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强拆现场的情况(包括照片、视频、录音、围观群众提供的证人证言等)……

具体个案中的适用条件,以及究竟“推定”哪个行政机关为强拆实施主体,则因个案案情的不同和地域状况而存在差异,这需要专业律师的详细指导。


标签: 民告官 最高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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