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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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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何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自然资源部喊你来提意见!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6-10 阅读量:3088

导读: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5条,明确将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规定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前提条件,并以列举的形式明确了5大类可以征收的情形(不包括最后的兜底性条款)。但在这当中,第五项“成片开发”究竟如何理解一直是个存在争议的话题。近日,自然资源部专门为此问题发布了《关于公开征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意见建议的公告》,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宝贵意见建议,时间截止到2020年7月5日。

《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究竟何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自然资源部喊你来提意见!


这一项的主要争议就在于对究竟何为“成片开发建设”界定不清。成片的开发商品房小区、高档别墅群、工业产业文创等园区算不算“成片开发”?不知道。而倘若这里的“成片开发”在施行中涵盖了上述内容,则这一处“口子”将可能导致整个45条的“公共利益需要”前提条件被事实上摧毁。

须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长期以来矛盾纠纷频发的根本性原因之一,就是土地由集体转为国有并入市开发后的巨额增值收益。而这部分收益在新法修订前根本无法落到农民头上,原因就在于“土地原用途”始终都是计算补偿标准的黄金依据。

而目前适用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固然兼顾了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但仍无法彻底解决征地补偿款与土地入市后增值差距悬殊的问题。

在明律师认为,界定“成片开发”概念必须在“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条件覆盖之下,将前述商品房、旅游度假区等的开发明确排除在外,这样才能较好的实现《土地管理法》修订的精神和“缩小征地范围”的目标。

那么,广大农民朋友对这一问题是如何看待的呢?您可以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负责制定“成片开发”规定标准的自然资源部 fgzqyj@mail.mnr.gov.cn,或者通过留言评论与在明律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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