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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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娘家征地拆迁,外嫁女能否得到补偿真得听村长的吗?
作者:在明征地拆迁律师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1-15 阅读量:2488

俗话说“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按传统的封建思想,外嫁女和娘家之间关系就远了。但并不是外嫁女一律不能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这是不合理且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的“外嫁女”享有合法、完整的土地权益。倘若“外嫁女”的户籍仍在父母所在的村集体,且在其嫁入地未分得土地,根据法律规定,其应该具有父母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此时,外嫁女能否获得补偿安置就真不是村长所能说了算的了。

 

【外嫁女能否获得补偿谁说了算?】

实践中有很多人表示,“是村长决定我们有没有分得补偿款的权利,只要给村长送点儿礼,这补偿就有得商量”。显然这种说辞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村长也没有那么大的权力决定补偿款发给谁不发给谁。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33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也就是说,在确定某一村民的被征收人主体资格时,妇女与男子适用的是完全相同的标准。除非妇女因户口外迁且在嫁入地分得了土地,丧失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否则其理应在征地补偿安置中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认定?】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9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

由于法律上至今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大多数采用户籍为基本判定原则。即“户籍在,资格在;户籍迁走,资格丧失”。

但是,这并不是唯一的衡量标准,实践中还要看外嫁女性是否以本村土地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条件,是否以被征收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其是否在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义务,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的其他权利等等。

在法律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仍然具有复杂性,资格的认定要考虑多种因素。因此,需要人民法院在个案纠纷中进行裁判。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的规定,在对农村的土地进行承包时,妇女与男子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在承包中妇女的合法利益应该受到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对妇女应该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侵害和剥夺。

其第31条进一步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得到的土地补偿费做出决定。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如果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提出了对相应份额进行支付的请求,应该给予支持。

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如果外嫁女所承包的土地在父母的所在地,户籍在父母所在的村集体,那么其就应该享有成为本村集体成员的资格,不能对其村集体成员资格进行随意的侵害和剥夺。村集体成员获得的补偿分配利益,外嫁女有享受其应得的份额的权利。

故此,实践中仅凭一份村委会讨论通过的“补偿分配方案”就否定外嫁女补偿权益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权利被侵害的女性村民完全可以及时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外嫁女是否能分得补偿款,不是由村长、村委会就可以直接草率决定的。各省市结合当地的情况做出详细的规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如果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


标签: 外嫁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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