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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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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明拆迁律师:征地拆迁中农村住宅遭遇的3大挑战!
作者:谢天泽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1-02 阅读量:2369

导读: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征收方应当给予农村村民住宅公平合理的补偿,这一原则已被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所确定。但是,实践中由于不同地方、不同项目的补偿计算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并不一定能让每一个被征地农民感到十分满意。个别征收方为了降低征收补偿成本,对农民的房屋采取了不合法、不合理的认定、处置做法,更使得农民朋友的住宅在征收中遭遇诸多挑战。那么,遭遇不当征收行为,农民朋友的补偿还能到手吗?本文,在明拆迁律师将结合实践中常见的情况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


【挑战一:权属状况不明确,征收方“以拆违促拆迁”】


“以拆违促拆迁”现象在征收领域时有发生。无论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还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均有征收方采取这种不当做法,试图给被征收人带去心理压力,并降低征收征收成本。


在集体土地征收项目中,农民朋友的住宅最容易遭遇这种挑战。


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农村村民的住宅未能办理权属证书,或是存在手续不全、超占面积等情况。对于这些房屋,征收方应当考虑其建设时的法律实施情况,分析造成无证、缺证现象的原因,分类处理并给予适当补偿。


可是,个别征收方并不认可房屋中权属不明、超占面积的部分,而是采用“一刀切”的认定方式。只要农民朋友不签订补偿协议,不同意其制定的补偿标准,征收方就将房屋认定成违建,责令农民朋友强制拆除。


如果遇到上述情况,农民朋友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审视,以便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己的房屋。


第一,检查查处违建的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相应职权。


根据《城乡规划法》,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如果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可见,在农村地区查处违建的行政机关,应为乡镇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践中,一些村委会、拆迁指挥部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查处违建,责令农民拆除房屋,甚至直接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检查行政机关的查处违建行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查处违法建筑,涉及到农民朋友的重大财产权利,故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查处违建,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建,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依法直接送达当事人。


如果行政机关查处违建的程序存在缺失,所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甚至绕开法定程序直接强制拆除房屋,农民朋友的陈述权、申辩权就无法得到保障,对自己的法定救济途径也将毫不知情。


所以,在征收中涉及了违建问题,农民朋友一定要尽快行使法定的救济权利,坚决抵制违法行政行为,避免补偿权益进一步受损。


【挑战二:不配合腾退改造,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


如今,以腾退、改造等名义实施的拆迁项目在农村地区较为多见。


此类项目的实施主体可能并非地方人民政府,而是村委会或其他民事主体。由于其并不适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地方规定,使得针对农民朋友住宅的补偿政策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实践中,出现了征收方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为由强制农民配合搬迁的现象。当农民朋友对补偿不满意,不配合腾退、改造时,村委会就告知其宅基地使用权将被收回,甚至还有的区县政府直接作出决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类似做法,完全背离了《土地管理法》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精神,极易使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需要大家记住的是,法律中就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根据新版《土地管理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同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还需依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给予农民朋友适当补偿。


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如果你认为腾退、改造等项目中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收回现象,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尽快寻求有效的救济方式争取补偿。


【挑战三:宅基地上房屋“一户多宅”,征收方不予认可】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一规定即广大农民朋友十分熟悉的“一户一宅”原则。


不过,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地方管理政策不一等原因,不少农村房屋也出现了“一户多宅”现象。例如,父母去世后留下的宅基地上房屋,由子女继承后继续居住、使用。例如,子女准备结婚,农民出于新增的居住需求新建了住宅房屋。


这样的宅基地上房屋,遇到征收时,很可能不被征收方所认可,无法获得补偿。其实,并非所有“一户多宅”情形均属违法。部分“一户多宅”的宅基地上房屋,也应当获得适当的征收补偿。征收方应当综合考虑“一户多宅”的成因,房屋建设时的法律实施情况及社会背景,妥善认定处理。


如果自家房屋仍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广大农民朋友可以尽快向乡(镇)政府及地方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分户建房手续,经本人所在村集体公告无异议后,依法确权登记,以免在遇到征收时被“违建”问题所困扰。


如果因为“一户多宅”导致自家房屋无法获得补偿,大家也要及时咨询律师寻求帮助。


最后,在明律师提示广大农民朋友,征收实践中,导致农民朋友权益受损的现象多种多样,农民朋友的住宅房屋也可能遭遇诸多挑战。但是,这并不代表农民朋友拿不到应得的补偿,我们仍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寻求救济。征收中遇到事关房屋与补偿的难题时,大家应当相信专业人士的指导,选择通过法律方式解决问题,才能保护好自身权益,拿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标签: 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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