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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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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可以强拆房屋吗
作者:王小明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2-06-21 阅读量:1369

腾退项目的最大法律问题就在于严重缺乏法律依据甚至根本没有法律依据。基于此,地方政府往往不敢直接主导、负责任何腾退项目,而只能是“另辟蹊径”让某公司、村委会这样的民事主体冲在前面,以“村民自治”“协议搬迁”等名义让拆除房屋、腾退土地的性质被认定为“你情我愿,商量着来”的民事行为。乡镇街道反过来接受某公司、村委会的“授权委托”,以搬迁腾退实施主体的身份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那么,这种刻意规避征收拆迁法定程序的操作真的完全没治吗?房屋遭强制拆除,乡镇街道真就可以甩锅给某公司或者村委会吗?

【基本案情与“经典”答辩:腾退不是拆迁,与政府无关】

张女士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位于某市D区Y镇,宅基地面积约254平方米,房屋面积约128平方米。

2018年8月,镇政府发布《搬迁腾退公告》,张女士的上述房屋被列入某噪声治理搬迁腾退项目范围内。

2018年11月,涉案宅基地上房屋被镇政府强制拆除。张女士认为镇政府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然而令张女士没有想到的是,本案一审、二审法院竟以完全相同的理由裁定驳回了张女士的起诉,强拆违法诉讼眼看着根本无法进入实体审理。

法院的理由就一个:涉案搬迁腾退项目的主体为某控股有限公司,而非镇政府。张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是镇政府强制拆除了其涉案房屋。

显然,两审法院都采纳了镇政府提交的答辩意见。而这样的答辩意见在搬迁腾退纠纷领域堪称“经典模板”,在明律师带大家仔细看一下:

1.涉案搬迁腾退项目是协议搬迁,并不存在征地拆迁的事实。

翻译:征地拆迁是由县级政府主导并负责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开展。但本案项目却并非征地拆迁,而是协议搬迁,那么也就不受《土地管理法》等征收拆迁法律法规的调整和限制了。

2.协议搬迁不是镇政府作为行政机关主导的拆迁,而是普通民事主体通过与被搬迁腾退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订立民事协议的方式,改善村民生活居住环境,协议搬迁不具有强制性,村民可以选择搬迁也可以不搬迁。

翻译:拆除行为不存在“强制”一说,而是村民与某公司合意的结果,故不构成强制拆除房屋的事实。

3.搬迁腾退人是xx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也是基于普通的民事主体,通过民事委托的行为,委托镇政府代为行使民事权力。

翻译:不是镇政府委托某公司强制拆除,而是某公司反过来委托镇政府帮助实施拆除行为,所以房屋被拆除所引发的纠纷应由某公司而不是镇政府承担。

乡镇政府可以强拆房屋吗


怎么样?如此答辩意见是不是让广大被腾退人开了眼界了?

在明律师想提出的问题在于,对于乡镇街道这样的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那么又是哪部法律授权乡镇街道可以接受民事主体的委托去拆除老百姓的房屋呢?

答辩中所谓的“民事权力”究竟是一种怎样的权力呢?民事主体难道不是只能享有权利,而无权享有权力的吗?

【高院裁判:搬迁腾退实施主体对房屋拆除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中指出了如下事实:张女士为证明其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在一审中提交了一份落款为xx镇政府的《搬迁腾退公告》,该公告上载明:xxx综合治理项目……经各村村两委班子会、党员会、村民代表会决议,村民同意对村庄实施整体搬迁腾退。

上述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住宅需要搬迁腾退,xxx控股有限公司为项目主体,镇政府为搬迁腾退工作的实施主体。镇政府对该公告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高院在再审裁定中指出,根据该公告内容,xx镇政府作为搬迁腾退工作实施主体,对搬迁腾退范围内的房屋在期限内具体腾退拆除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据此,法院认定本案中张女士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起诉条件的规定,一、二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驳回系适用法律错误。2021年1月,高院最终终审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实体审理。

到这里,被腾退人救济权利的万里长征才算走出了第一步:案件终于进入了实体审理阶段。这起案例足以让我们感受到房屋遭强制拆除后依法救济权利会有多么的艰难。

既然协议搬迁腾退项目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仅有的政策依据也都非常模糊、含混,在明律师仅从事实和法律原理层面谈3点认识:

其一,“协议搬迁”必须是真的“自愿原则”,不能搞挂羊头卖狗肉、揣着明白装糊涂这一套。明为自愿,实则以各种逼签手段诱导胁迫,甚至搬出乡镇街道接受委托来“协助实施”,这就叫变相的行政行为,目的只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已。

这种名不副实的协议搬迁行为,该由法律法规来好好管管了。

其二,被腾退人要积极行使参与“村民自治”的权利,在项目启动初期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律师的介入将会有力干预涉案项目的推进,为保障被腾退农民的合法权益提前保驾护航。

其三,被腾退人要及时收集能够证明乡镇街道等政府部门参与组织、领导、实施涉案搬迁腾退项目的证据,如与知情的村干部沟通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截屏等,房前屋后要加装探头,强拆发生时要及时报警。

在明律师最后想强调的是,搬迁腾退的背后往往有建设项目存在,涉案村民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所在片区国土空间规划信息等方式全面了解涉案项目开展的最终目的,从而制定详细而有针对性的权利救济方案。大家绝不可被“这是腾退,不是拆迁”的说辞忽悠得轻易放弃了对自身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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